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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賀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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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


易服社會勞動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有事要做缺人嗎

九十七年十二月立法院通過刑法四十一條修正案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一些觸犯法律但犯行輕微的人在受判決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之後可以提供無償勞動代替入監執行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及家庭功能

○他們可以做什麼

可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交通安全等社會勞動所提供的人力較多履行期間較長運用方式更廣將可視您的需要經過評估之後開發更多元的服務內容

○他們如果不好好做會怎樣

他們都是自己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且經檢察官篩選後准予社會勞動的人如果不履行就必須進到監獄服刑或繳交罰金

○如何申請社會勞動人員到機構服務

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只要是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財團法人等都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檢察署「觀護人室」提出申請一旦通過審查就會被遴聘為執行機構將來檢察署即會派遣社會勞動人員前去機構服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上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一百〇五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