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十二月立法院通過刑法四十一條修正案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〇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〇讓一些觸犯法律但犯行輕微的人〇在受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〇拘役或罰金宣告之後〇可以提供無償勞動代替入監執行〇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及家庭功能〇
可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〇生態巡守〇社會服務〇文書處理〇弱勢服務〇交通安全等〇社會勞動所提供的人力較多〇履行期間較長〇運用方式更廣〇將可視您的需要經過評估之後〇開發更多元的服務內容〇
他們都是自己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且經檢察官篩選後准予社會勞動的人〇如果不履行〇就必須進到監獄服刑或繳交罰金〇
只要是政府機關「構」〇行政法人〇公益團體或財團法人等都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檢察署「觀護人室」提出申請〇一旦通過審查〇就會被遴聘為執行機構〇將來檢察署即會派遣社會勞動人員前去機構服務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上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一百〇五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