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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第三卷

社會契約論-第三卷

目錄

在談到政府的各種不同形式之前,讓我們先來確定政府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因為它還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說過。

第一章 政府總論

我提請讀者注意:本章必須仔細閱讀,對於不能用心的人,我是無法講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由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當我朝著一個目標前進時,首先必須是我想要走到那裡去﹔其次必須是我的腳步能帶動我到那裡去。一個癱瘓的人想要跑,一個矯捷的人不想跑,這兩個人都將停止在原地上。政治體也有同樣的動力,我們在這裡同樣地可以區別力量與意志﹔後者叫作立法權力,前者叫作行政權力。沒有這兩者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

我們已經看到,立法權力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於人民的。反之,根據以前所確定的原則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權力並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權者那樣的普遍性﹔因為這一權力僅只包括個別的行動,這些個別行動根本不屬於法律的能力,從而也就不屬於主權者的能力,因為主權者的一切行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代理人來把它結合在一起,並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他可以充當國家與主權者之間的聯繫,他對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點像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對一個人所起的作用那樣。這就是國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

那末,什麼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這一中間體的成員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國王,也就是說執政者﹔而這一整個的中間體則稱為君主。所以有人認為人民服從首領時所根據的那種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這是很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種委托,是一種任用﹔在那裡,他們僅僅是主權者的官吏,是以主權者的名義在行使著主權者所托付給他們的權力,而且只要主權者高興,他就可以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轉讓這樣一種權利既然是與社會共同體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違反結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並把負責這種行政的個人或團體稱之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發現中間力量﹔這些中間力量的比率就構成全體對全體的比率,也就是主權者對國家的比率。我們可以用一個連比例中首尾兩項的比率來表示主權者對國家的比率,而連比例的比例中項便是政府。政府從主權者那裡接受它向人民所發布的一切命令﹔並且為了使國家能夠處於很好的平衡狀態,就必須──在全盤加以計算之後──使政府自乘的乘積或冪與一方面既是主權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們的乘積或冪,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們變更這三項中的任何一項,就不會不立刻破壞這個比例。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統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訂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末,混亂就會代替規則,力量與意志就會不再協調一致,於是國家就會解體而陷入專制政體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最後,正如在每種比率之間僅只有一個比例中項,所以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種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於千百種的事變都可以改變一個民族的這些比率,所以不僅各個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個民族在不同的時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為了設法解說可能制約著上述首尾兩項之間的各種不同的比率,我可以舉一種最易於說明的比率為例,即人口的數目。

假設一個國家是由一萬名公民組成的。主權者是只能集體地並作為共同體來加以考慮的﹔但是每個個人以臣民的資格,則可以認為是個體。於是主權者對臣民就等於一萬比一,也就是說,國家的每一個成員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權權威的萬分之一,盡管他必須全部地服從主權。假設人民的數目是十萬人,臣民的情況依然不變,並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擔負著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決權已縮減至十萬分之一,於是在制訂法律時,他的影響也就縮減至原來的十分之一。這時候,臣民始終還是一,但主權者的比率則隨著公民的人數而增大。由此可見,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

我所謂比率增大,意思是說它離開相等就愈加遙遠了。因此,在幾何學的意義上比率愈大,則在通常的意義上比率就愈小:在前一種意義上,比率是從數量來考慮的,是以商數來衡量的﹔而在後一種意義上,比率是從相等來考慮的,是以相似值來計算的。

因此,個別意志對公意、也就是說風尚對法律的比率越小,則制裁的力量就應該越加大。從而政府若要成為好政府,就應該隨著人民數目的增多而相對地加強。

另一方面,既然國家的擴大給予了公共權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誘惑和濫用權力的辦法﹔所以越是政府應該有力量來約束人民,則主權者這方面也就越應該有力量來約束政府。我這裡說的不是絕對的力量,而是國家各個不同部分相對的力量。

從這個雙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權者、君主與人民三者之間的連比例決不是一項臆造的觀念,而是政治體的本性的必然結果。還可以看出:首尾兩項中有一項,即作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變地等於“一”﹔因而,這個雙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中項也就隨之而改變。由此也就可以看出:並不存在什麼一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這種體系說:為了能發現這個比例中項並組成政府共同體,按照我的辦法,只消求出人口數字的平方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說,我這裡引用人口的數目只是作一個例子,我所說的比率並不能僅僅以人數來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結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來衡量的﹔而且還有,假如我是為了用簡略的詞句來表達我的意思而暫時借用了幾何學的名詞,我當然並沒有忽視幾何學的精確性對於精神方面的數量是全然沒有用場的。

政府乃是那個包括政府本身在內的大型政治共同體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賦予一定能力的一個道德人格,它像主權者一樣是主動的,又像國家一樣是被動的﹔我們還可以把它再分解為其他類似的比率,由此便又產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執政的等級還可以再有比例﹔這樣下去,直到一個不可再分的中項為止,也就是說,直到一個唯一的首領或者最高行政官為止,他可以被認為是代表這一整個序列之中的分數級數與整數級數之間的“一”。

我們無須糾纏於這些羅嗦的名詞﹔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國家之內的一個新的共同體,截然有別於人民以及主權者,並且是這兩者之間的中間體,這樣就夠了。

這兩種共同體之間有著這樣一種本質的不同,即國家是由於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則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統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應該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過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罷了﹔只要他想使自己獲得某種絕對的、獨立的行為,整體的聯繫就會開始渙散。最後,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種比主權者的意志更為活躍的個別意志,並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從於這個個別意志,以致於可以說是有了兩個主權者,一個是權利上的,而另一個則是事實上的﹔這時,社會的結合便會立即消滅,而政治體也便會立即解體。

可是,為了使政府共同體能具有一種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種與國家共同體截然有別的真正生命,為了使它的全部成員都能共同協作並能適應於創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須有一個單獨的“我”,有一種為它的全體成員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種力量,有一種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這種單獨的生存就要有大會、內閣會議、審議權與決定權,種種權利和稱號以及屬於君主所專有的各種特權,並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隨著它的愈加艱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榮。

困難就在於以什麼方式在整體之中安排這個附屬的整體,從而使它在確定自己的體制時,決不至於變更總的體制,從而使它始終能夠區別以保存自身為目的的個別力量和以保存國家為目的的公共力量﹔從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遠準備著為人民而犧牲政府,卻不是為政府而犧牲人民。

然而,盡管政府這個人為共同體是另一個人為共同體的產物,而且在某種方式上還只不過具有一種假借的和附屬的生命﹔但是這並不妨礙政府能夠以或多或少的生氣與敏捷性而行動,並且可以說,能夠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壯的健康。最後,政府雖不直接脫離其創制的目的,卻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離這個目的。

由於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對於國家共同體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國家本身會因之而改變的種種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種種不同。因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隨著它所屬的政治體的缺點而改變它的比率的話,就會變成為最壞的政府。

第二章 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為了揭示這些差別的一般原因,這裡就必須區別君主與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經區別了國家與主權者一樣。

行政官的共同體可以由數目或多或少的成員組成。我們已經說過,人民的數目愈多,則主權者對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據明顯的類比,我們可以說政府對行政官的比率也是這樣。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終就是國家的力量,所以也就絲毫不會有變化。由此可見,政府愈是把這種力量耗費在自己成員的身上,則它剩下來所能運用在全體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數愈多,則政府也就愈弱。因為這是一條帶有根本性的準則,所以就讓我們來好好地闡明一下。在行政官個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區別三種本質上不同的意志:

首先是個人固有的意志,它僅只傾向於個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關係到君主的利益,我們可以稱之為團體的意志,這一團體的意志就其對政府的關係而言則是公共的,就其對國家──政府構成國家的一部分──的關係而言則是個別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的意志,這一意志無論對被看作是全體的國家而言,還是對被看作是全體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個完美的立法之下,個別的或個人的意志應該是毫無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團體意志應該是極其次要的,從而公意或者主權的意志永遠應該是主導的,並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規範。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則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變得越活躍。於是,公意便總是最弱的,團體的意志佔第二位,而個別意志則佔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個成員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後才是行政官,再然後才是公民﹔而這種級差是與社會秩序所要求的級差直接相反的。

這一點成立之後,假定整個政府只操在一個唯一的人的手裡,在這裡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在一起的,因此團體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強度。可是,既然力量的運用要取決於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絕對力量又是絲毫不會變化的,由此可見,最活躍的政府也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們把政府與立法權威合而為一,假定我們使主權者成為君主,使全體公民統統成為行政官﹔這時,團體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會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躍性,同時個別意志則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這樣,永遠具有同一個絕對力量的政府,便將處於它的相對力量、或者說活躍性的最低程度。

這些比率是無可辯駁的,並且從其他方面來考慮也可以証實這一點。例如,我們可以看到,每一個處於其共同體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個處於其共同體之中的公民更為活躍,因此之故,個別意志在政府的行動中就要比在主權者的行動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響﹔因為每一個行政官差不多總是擔負著某些政府職能的,反之,每個公民分別地說來,卻並不具有主權的任何職能。

還有,國家愈擴大,則它的實際力量也就愈增大,雖然實際力量的增大並不是和領域大小成比例﹔但是,如果國家仍然是同一個國家,行政官的數目縱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卻並不會因此便獲得更大的實際力量,因為實際力量就是國家的力量,這兩者的尺度永遠是相等的。這樣,政府的相對力量或活躍程度便會減小,而它的絕對力量或實際力量卻並不能增大。

還可以肯定:負責的人越多,則處理事務就愈慢﹔由於過分審慎,人們對於時機就會重視不夠,就會坐失良機﹔並且由於反複考慮,人們往往會失掉考慮的結果。

我剛才論証了,隨著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會鬆弛下來﹔並且我在前面也已經論証過,人民的數目愈多則制裁的力量也就應該愈增大。由此可見,行政官對政府的比率應該是和臣民對主權者的比率成反比的﹔這就是說,國家愈擴大則政府就應該愈緊縮,從而使首領的數目得以隨著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減少。

還有,我這裡談論的只是政府的相對力量,而不是它的正當性。因為,反過來說,行政官的數目越多,則團體的意志也就越接近於公意﹔但是在一個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則這一團體意志便正如我所說過的,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意志而已。這樣,人們失之於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於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藝術就正是要善於確定這樣的一點:使永遠互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與政府的意志,得以結合成為一種最有利於國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在前一章中我們已考察過了,為什麼要按構成政府成員的人數來區分政府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在這一章中還要考察怎樣來進行這種分類。

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委之於全體人民或者絕大部分的人民,從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於個別的單純的公民。這種政府形式,我們名之為民主制。

再則,也可以把政府僅限於少數人的手裡,從而使單純的公民的數目多於行政官,這種形式就稱為貴族制。

最後,還可以把整個政府都集中於一個獨一無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餘的人都從他那裡取得權力。這第三種形式是最常見的,它就叫做國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們應該指出,所有這幾種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兩種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變動的,甚至還有相當大的變動幅度。因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體人民,也可以縮小到人民的半數﹔而貴族制則可以從人民的半數無限制地縮小到極少數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劃分。斯巴達按它的憲法,是經常有兩個王的﹔而我們也看到在羅馬帝國甚至於同時有八個皇帝,但我們並不能說羅馬帝國是分裂的。因此,每種政府形式總有某一點是與另一種形式相重疊的﹔並且我們可以看出,在這僅有的三種名稱之下,政府實際上所能包含的各種不同的形式,其為數正如國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數目是一樣地多。

此外還有:由於同一個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種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則以另一種方式施政﹔於是這三種形式相結合的結果便可以產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種都可以由這些簡單的形式繁殖出來。

關於什麼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個時代裡,人們曾經有過許多爭論,而並沒有考慮到它們之中的每一種形式在一定的情況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又可以是最壞的。

如果在不同的國家裡,最高行政官的人數應該與公民的數目成為反比﹔那末,一般說來,民主政府就適宜於小國,貴族政府就適宜於中等國家,而君王政府則適宜於大國。這條規律是立刻就可以從原則裡得出來的。然而,又怎麼樣計算那些可能構成例外的許多情況呢?

第四章 論民主制

制訂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應該怎樣執行和怎樣解釋。因此看來人們所能有的最好的體制,似乎莫過於能把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在一起的體制了。但也正是這一點才使得這種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夠,因為應該加以區別的東西並沒有被區別開來﹔而且由於君主與主權者既然只是同一個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這樣說,一種沒有政府的政府。

以制訂法律的人來執行法律,並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體把自己的注意力從普遍的觀點轉移到各別的對象上來,也不是好事。沒有什麼事是比私人利益對公共事物的影響更加危險的了,政府濫用法律的為害之大遠遠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個人觀點之必不可免的後果。這時候,國家在本質上既然起了變化,一切改革就都成為不可能的了。一個從不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也決不會濫用獨立自主﹔一個經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會需要被人統治的。

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並且我們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來各種機構,就不會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變。

事實上,我相信可以提出這樣一條原則,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職能是被許多的執政者所分掌時,則少數人遲早總會掌握最大的權威﹔僅僅由於處理事務要方便的緣故,他們自然而然就會大權在握。

此外,這種政府還得要有多少難於結合的條件啊!首先,要有一個很小的國家,使人民很容易集會並使每個公民都能很容易認識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極其淳樸的風尚,以免發生種種繁劇的事務和棘手的爭論。然後,要有地位上與財產上的高度平等,否則權利上和權威上的平等便無法長期維持。最後,還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沒有奢侈,因為奢侈或則是財富的結果,或則是使財富成為必需﹔它會同時腐蝕富人和窮人的,對於前者是以佔有欲來腐蝕,對於後者是以貪婪心來腐蝕﹔它會把國家出賣給軟弱,出賣給虛榮﹔它會剝奪掉國家的全體公民,使他們這一些人成為那一些人的奴隸,並使他們全體都成為輿論的奴隸。

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當作是共和國的原則了﹔因為所有上述這一切條件,如果沒有德行,就都無法維持。但是,由於這位優秀的天才沒有能作出必要的區分,所以他往往不夠確切,有時候也不夠明晰﹔而且他也沒有看到,主權權威既然到處都是同樣的,所以一切體制良好的國家就都應該具有同樣的原則,──當然,這多少還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還應當補充說:沒有別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說人民的政府那樣地易於發生內戰和內亂的了﹔因為沒有任何別的政府是那樣強烈地而又那樣不斷地傾向於改變自己的形式的,也沒有任何別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覺和勇起來維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這種體制之下,公民就特別應該以力量和恆心來武裝自己,並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應該在自己的內心深處背誦著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蘭議會上所說的話:

“Malopericulosam 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我願自由而有危險,但不願安寧而受奴役”」。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於人類的。

第五章 論貴族制

我們在這裡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與主權者﹔因而也就有兩種公意,一種是對全體公民而言的,另一種是僅只對行政機構的成員而言的。因此,盡管政府可以隨自己的意思規劃自己內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說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義,政府是決不能號令人民的﹔這一點必須永遠不能忘記。

最初的社會是以貴族制來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領們互相討論公共事務。年輕人服從著經驗的權威,毫不勉強。因此才有了長老、長者、元老、尊長這些名稱。北美洲的野蠻人到今天還是這樣在治理他們自己的,並且治理得非常之好。但是,隨著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駕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權力也就比年齡更為人所看重,於是貴族制就變成了選舉的。最後,權力隨著財產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為世襲的﹔於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歲的元老了。從而,便有三種貴族制:即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只適於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

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並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因為在人民政府中,全體公民生來都是行政官,而貴族制則把行政官只限於少數人,他們只是由於選舉才成為行政官。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証。

還有,集會也更便於舉行,事務也討論得更好,實行起來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們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輕視的群眾來,也更能夠維持國家的對外威信。

總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讓最明智的人來治理群眾,只要能確定他們治理群眾真是為了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決不應該徒勞無益地增加機構,也不應該用上兩萬人來做只需挑出一百個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必須指出,共同體的利益在這裡也就開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來指導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時,另一種不可避免的傾向又會從法律奪走一部分執行的力量。

就其特殊的便利著眼,則一個國家必須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簡單、太率直,以致於法律的執行竟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來決定,就像在一個好的民主制國家裡那樣。同時,一個民族也必須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國而分散的首領們得以在各自的轄區內割據主權,由鬧獨立開始而終於變成了主人。但是,如果說貴族制比起人民政府來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話,它卻更需要另外一些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節和平而知足﹔因為徹底的平等在這裡似乎是不合時宜的,那是就連在斯巴達也不曾見過的。

此外,如果這種形式帶有一定程度的財富不平等的話,一般說來,那只是為了可以把公共事務的行政托付給那些最能供獻出自己全部時間的人,而並非像亞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樣,是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佔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選擇有時候會教導人民認識到,人的優點要比財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視。

第六章 論國君制

以上我們一直是把君主作為由法律的力量而結合成的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人格並作為國家中行政權力的受托者,來考慮的。現在我們就來考慮這種權力集於一個自然人的、也就是集於一個真實的人的手裡﹔唯有這個人才有權依法來行使這種權力。這就是人們所說的國君或國王。

其他的行政機構都是由一個集體人格來代表一個個人﹔唯有這種行政機構則完全與之相反,它是由一個個人來代表一個集體人格的﹔從而便使得構成為君主的那種精神上的統一,同時也就是一種肉體上的統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極大的努力才能結合起來的種種能力,在這裡都自然而然地結合在一起。

這樣,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個別力量,就全都響應著同一個動力,機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個手裡,一切都朝著同一個目標前進﹔這裡決不會有任何相反的運動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們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種別的體制能夠以更少的努力而產生更大的作用。安詳地坐在岸邊的阿幾米德,毫不費力地在引動著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來,就很可以象徵一位熟練的國君坐在自己的內閣裡治理著他的遼闊的國家﹔他在推動著一切,自己卻顯得安然不動。

但是,如果說沒有任何別的政府能夠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話,那末也可以說沒有任何別的政府,其個別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勢力而且更容易統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確,一切都朝著同一個目標邁進﹔然而這個目標卻絕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連行政權力本身,也在不斷地轉化為對國家的一種損害。

國王總是想使自己成為絕對的,人們遙遙地在向他們呼吁:作一個絕對的國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愛戴。這條準則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於還是非常之真實的。然而不幸,這條準則在宮廷裡卻受盡了人們的嘲弄。由於受人民的愛戴而得到的權力,無疑地是最大的權力﹔但它卻是不穩定的而又是有條件的,君主們永遠也不會以此為滿足。就連最好的國王也都想能夠為所欲為,卻又並不妨礙自己依然是主子。一個政治說教者很可以向國王說,人民的力量就是國王的力量,所以國王的最大利益就在於人民能夠繁榮、富庶、力量強大。

然而國王很明白這些都不是真話。國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於人民是軟弱的、貧困的,並且永遠不能夠抗拒國王。我承認:假如臣民永遠是完全服從的話,那末這時候君主的利益也還是要使人民能夠強大有力,為的是這種力量既然歸自己所有,也就能夠使自己威加四鄰。然而由於這種利益僅僅是次要的、從屬的,而且這兩種假設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們就要偏愛那條對於自己是最為直接有利的準則了。這就是撒母耳向希伯來人所強調的﹔這也是馬基雅弗里向我們所確鑿証明了的。馬基雅弗里自稱是在給國王講課,其實他是在給人民講大課。馬基雅弗里的《君王論》乃是共和黨人的教科書。

我們根據一般的比率已經發現,國君制是僅僅適合於大國的﹔而且我們就國君制本身來加以考察的結果,也可以發現這一點。公共行政機構的人數愈多,則君主對臣民的比率也就越縮小並且越接近於相等﹔從而在民主制之下這個比率就等於一,或者說完全相等。但是隨著政府的收縮,這一比率也就增大﹔當政府是操在唯一一個人的手裡時,這一比率便達到它的最大限度。這時候就可以發現君主和人民之間的距離太大,而國家也就缺乏聯繫。為了建立聯繫,於是便必須有許多中間的級別﹔就必須有王公、大臣和貴族來充實這些中間的級別。然而這一切完全不適合於一個小國,這一切的等級會毀滅一個小國的。

但是,如果一個大國要治理得好是很困難的,那末要由唯一的一個人來把它治理得好,就要更加困難得多﹔人人都知道,由國王指定代理人的時候會產生什麼結果的。

有一種最根本的無可避免的缺點,使得國君制政府永遠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後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幹的人,公共輿論才會把他們提升到首要的職位上來,而他們也會光榮地履行職務的﹔反之,在國君制之下,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使他們能在朝廷裡爬上高位的那點小聰明,當他們一旦爬了上去之後,就只能向公眾暴露他們的不稱職。人民在這種選擇方面要比君主會更少犯錯誤﹔而且一個真正有才能的人而能出任閣臣的,幾乎就像一個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腦一樣,是同樣罕見的事。

因此,如果由於某種幸運的機緣,一個天生治國的人物居然在一個幾乎被一群矯揉造作的執政者們弄得舉國陸沉的國君制裡執掌了國政的話,他所發揮的才能一定會使人們大為驚訝﹔這就會給那個國家開辟一個新時代。

要使一個國君制國家能夠治理得好,則它的大小或者說它的面積,就必須視統治者的能力而定。征服一個國家要比治理一個國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夠長的杠杆,人們只消用一個手指頭便能夠搖動全世界﹔可是要擔負起全世界來,卻非得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了。一個國家無論是多麼地小,但對它來說君主幾乎總還是太渺小的。反之,如果當真出現了這種極其罕見的情形,國家對於它的首領來說竟然是太小了的話,那時國家也還是治理不好的﹔因為首領總是追求自己的雄圖遠略,於是就忘記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於他濫用他那過多的才幹而給人民造成的不幸,也並不亞於一個能力有限的君主由於自己缺乏才幹而給人民所造成的不幸。

可以這樣說,一個王國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須根據君主的能力來加以擴張或者收縮﹔反之,一個元老院的才幹則有著比較穩定的尺度,國家於是就可以有經常不變的疆界,而國家的行政也就不會太壞。

個人專制的政府,其最顯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種連續不斷的繼承性,而那在其他兩種制度之下卻構成一種永不間斷的聯繫。一個國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個國王﹔選舉造成了一種危險的間斷期,那是狂風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們能夠大公無私、團結一致,──這是那種政府簡直不能指望的事,──否則陰謀與舞弊必將插手進來。把國家收買到手的人到頭來而不出賣國家,而不從弱者的身上撈回自己以前被強者所敲去的那筆錢,那是難得有的事。在這樣的一種行政機構裡,遲早一切都會變成為金錢交易,而且人們在國王治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時期的混亂來還更要壞得多。

人們都曾經做過些什麼事來防止這些弊病呢?人們曾經使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來世襲,並且還規定了繼承的順序,以預防國王逝世時的一切糾紛。這就是說,人們既然是以臨朝當政的種種不便來代替選舉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寧願要表面的太平而不願意要賢明的行政﹔他們寧願冒著由嬰兒、怪人或傻瓜來當首領的危險,但不願意為了選擇好國王而發生糾紛。他們卻不曾考慮到,在冒著這種兩者擇一的危險的時候,他們幾乎是使一切的機會都不利於自己了。小但尼斯的父親譴責小但尼斯一樁可恥的行為時說:“我給你做過這種榜樣嗎?”兒子回答說:“啊,但是你的父親可不是國王啊。”小但尼斯的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

一個人上升到可以號令別人的時候,一切就都來競相剝奪他的正義感和理性了。據說人們曾煞費苦心地要把統治的藝術教給年輕的君主們﹔但是看來這種教育並沒有使他們受益。人們最好還是先著手教給他們以服從的藝術吧!歷史上那些出名的最偉大的國王們所受的教養,決不是為了進行統治的。

統治乃是那樣的一種科學:人們學得太多之後,掌握得就最少,但在只知服從而不知號令的時候,就會收獲最多。“Namutilissimusidemacbrevis simusbonarummalarumquererumdelectus,cogitarequidautnoluerissubalioprincipe, 「“因為辯別好壞最有效的也是最簡捷的方法,就是想一想自己願意要什麼,不願意要什麼,假如作國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個人的話。”」

這種缺乏連貫性的後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變化無常﹔皇室政府時而規定這種計劃,時而規定那種計劃,全視統治者的君主或其統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長期有一個固定的目標,也不能有一貫的行動。這種變化多端永遠會使得國家動蕩不定,從一種準則轉到另一種準則,從一種政策轉到另一種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則由於君主永遠是同一的,這種變化也就不會發生。

於是我們便可以看出:一般說來,如果說宮廷中有著更多的陰謀詭計的話,那末在元老院中就有著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國則以更穩定的並且遵循得更好的觀點朝著自己的目標前進,絕不會是內閣的一次革命便引起國家中的一次革命﹔因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一切國王所共有的準則,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與他們前任相反的措施。

根據這種不連貫性,我們還可以解決王權派的政論家們所常有的一種詭辯﹔那就是,他們不僅以國家政治來比附家政,以君主比附家長,──這種謬誤已經是被我們駁斥過了的,──而且還任意地賦予這位行政官以種種他所必需具備的德行,並總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應當是的那種樣子。靠著這種假定,皇室政府就顯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為可取,因為它無可辯駁地乃是最強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於缺少一個更能符合公意的團體意志的話,它還會是最好的政府。

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圖的說法,天性上的國王本來就是極其罕見的人物﹔最末天性與幸運兩者能匯合在一起而把王冠加在他的頭上,那就更該是多麼地罕見。而且,如果皇室的教育必然會腐蝕接受這種教育的人的話﹔那麼對於那一系列培養出來就是為了治國的人們,我們還能期望什麼呢?因此,把皇室政府與一個好國王的政府混為一談的,就只好是自欺欺人罷了。為了能看清楚這種政府的本身究竟如何,就必須要考慮到昏庸無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為這些君主們即位時就是昏庸無道的,否則就是王位使得他們昏庸無道的。

上述的難點並沒有逃過我們的作家們的眼睛,可是他們竟絲毫不感到為難。他們說,補救的方法就只有毫無怨言地服從。據說上帝震怒時便派遣壞國王降世,所以就必須忍受,看作是上天的懲罰。這種言論無疑是有啟發性的﹔但是我懷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裡,是不是還不如放在神壇上要來得更合適一些。一個醫生許下了奇跡,而他的全部本領只不過是勸病人忍耐﹔我們將會說他什麼呢?我們很明白,當我們有了一個壞政府的時候,我們必須忍受它﹔但問題應該是,怎樣才能找到一個好政府。

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確切說來,根本就沒有單一的政府。一個獨一無二的首領也必須有下級的行政官﹔一個人民政府也必須有一個首領。因此,在行政權力的劃分上,總會有著由數目較多到數目較少的級差﹔不同之點就在於,有時候是多數依附於少數,有時候是少數依附於多數。

有時候,這一劃分是相等的﹔無論其各個組成部分是互相依附的,像英國的政府那樣,還是各個部分的權威都是獨立的但又是不完備的,像波蘭那樣。後一種形式是一種壞形式,因為它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統一性,並使國家缺乏聯繫。哪一種政府更好?是單一的政府呢,還是混合的政府呢?這是政論家們所激烈爭論的問題﹔而對於這個問題,也必須做出像我上面在論各種不同的政府形式時所已經得出的同樣的答案。

單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就只因為它是單一的。但是當行政權力並不是充分依附於立法權力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君主對主權者的比率大於人民對君主的比率時﹔就必須對政府進行劃分以彌補這種比例上的失調了。因為這樣一來,政府的各個部分對臣民的權威並沒有減少,而它們的劃分又使得它們全體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權者強而有力。

人們還可以設立各種居間的行政官以防止這種不便,這些居間的行政官並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僅僅能起平衡上述兩種權力的作用並能維護他們相應的權利。這時候的政府並不是混合的,而是有節制的。

人們還可以用一些類似的方法來補救與此相反的不便﹔當政府過於鬆弛的時候,就可以設立一些委員會使之集中化,這正是一切民主制國家所實行的。在前一種情形下,人們劃分政府是為了削弱政府﹔而在後一種情形下,則是為了加強政府。因為強力的極限與軟弱的極限同樣地都出現在單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則產生適中的力量。

第八章 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

自由並不是任何氣候之下的產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我們越是思索孟德斯鳩所確立的這條原則,就越會感到其中的真理﹔人們越是反駁它,就越有機會得到新的証據來肯定它。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費而不生產的。那末,他們所消費的資料從何而來?那就來自其成員的勞動。正是個人的剩餘,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見,唯有當人類勞動的收獲超過了他們自身的需要時,政治狀態才能夠存在。然而,這種過剩在全世界的各個國家裡並不是都一樣的。在某些國家裡,它是相當大的,但在另一些國家裡卻微不足道,另有些國家裡根本就沒有,再有些國家則是負數。這一比率要取決於氣候的好壞,土地所需要的勞動種類、物產的性質、居民的力量和他們所必需的消費量的多少,以及這一比率所由以構成的許多其他的類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種政府的性質也不一樣,它們的胃口也有大有小﹔而且這些不同還要基於另一條原則,即公共賦稅距離它們的來源愈遠,則負擔就愈重。衡量這種擔負,決不能只根據稅收的數量,而是要根據稅收轉回到原納稅人的手裡時所必須經歷的路程。如果這一流轉過程既簡捷而又規定得好,那末無論人民納稅是多少,都是無關緊要的﹔人民總會是富足的,財政狀況總會是良好的。反之,無論人民所繳納的是多麼地少﹔但是,如果連這一點點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裡的話,那末由於不斷的繳納,人民不久就會枯竭﹔於是國家就永遠不會富足,人民就永遠都是貧困的。

由此可見,人民與政府的距離越擴大,則貢賦也就越沉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負擔最輕,在貴族制之下負擔較大,在國君制之下就承擔著最大的重擔了。所以,國君制只適宜於富饒的國家﹔貴族制只適宜於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民主制則適宜於小而貧困的國家。

事實上,我們越是加以思索,就越會在這裡面發現自由國家與國君制國家之間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於共同的利益﹔而在後者之中,則公共力量與個別力量二者是互為倒數的,一個的擴大乃是由於另一個的削弱。歸根到底,專制制度之統治臣民並不是為了要使他們幸福,而是要使他們貧愁困苦,以便統治他們。

在每種氣候之下,都有許多自然因素﹔我們可以根據這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為政府的形式是受氣候的力量所制約的﹔我們甚至於可以說出它應該具有哪種樣子的居民。凡是貧瘠不毛的地方,產品的價值抵不上勞動的,就應該任其荒廢,或者只由生番來居住。人們勞動的所得剛剛能維持需要的地方,應該是由一些野蠻民族來居住﹔在那裡,一切典章制度都還是不可能的。勞動生產剩餘不多的地方,適宜於自由的民族﹔土地富饒肥沃,勞動少而出產多的地方,則需要以國君制來統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過多的剩餘﹔因為這種過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個人浪費掉好得多。

我知道,這裡有例外﹔但是這些例外的本身就証實了這條規律,那就是,它們遲早會產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

永遠應該把一般規律與特殊原因區別開來,特殊原因只能影響到一般規律的效果。縱使整個南方布滿了共和國而整個北方布滿了專制國,然而由於氣候的作用,專制之宜於炎熱的國土、野蠻之宜於寒冷的國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於溫帶地區,仍然並不因此而減少其為真理。我也看到人們雖然同意這個原則,但應用起來還是有爭論的:人們會說寒冷的國土也有非常肥沃的,南方的國土也有非常貧瘠的。但是這個難題,只有對於那些不從全面的比率來考察事物的人,才真是難題。因為,正如我已經說過的,還必須要計算勞動、力量、消費量等等的比率。

假設有兩塊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塊的產量為五,另一塊為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為四,而後者的居民消耗量為九﹔那麼,前者產量的過剩是五分之一,而後者的過剩則為十分之一。兩者過剩的比率既然與生產量的比率成為反比,所以生產只等於五的那塊土地,其剩餘就要比生產等於十的那塊土地的剩餘多出一倍。

然而這並不是個產量加倍的問題,並且我也不相信,有任何人竟然把寒冷國土的豐饒程度一般地等同於炎熱國土的豐饒程度。可是,姑且讓我們假設有這樣的相等﹔如果我們願意的話,讓我們衡量一下英國之於西西里以及波蘭之於埃及吧﹔再往南就是非洲和印度群島,再往北就什麼也沒有了。為了使它們的產量相等,在耕作方面就應該有多大的懸殊啊!在西西里,只須鬆鬆土罷了﹔而在英國卻須付出多麼大的精工細作啊!因此,在必須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同等產量的地方,它的剩餘量也就必然會更少。

除此之外,還應該考慮到同等數量的人在炎熱的國土上,其消耗卻要少得多。氣候要求這裡的人們必須節制食欲才能保持健康﹔歐洲人在這裡如果要像在自己家鄉裡那樣生活,一定會死於痢疾和消化不良的。沙爾丹說:“比起亞洲人來,我們簡直是食肉獸,是豺狼。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歸咎於他們對土地耕種不足﹔而我則相反,我相信他們的國家之所以不那麼富於糧食,正是因為居民需要得少。”他接著又說:“如果他們的節食是土地歉收的結果,那就應該只有窮人才吃得少,而不應該所有的人普遍都吃得少﹔並且在各個省份裡,人們也就應該按照土地的豐饒程度而吃得有多有少,卻不應該是全王國的人都同樣吃得少。

波斯人對自己的生活方式非常自豪,他們說只要瞧瞧他們的皮色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生活方式比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優越得多了。的確,波斯人的面色都是勻淨的﹔他們的皮膚是美麗的,又細潤、又光澤﹔反之,他們的屬民,那些按照歐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亞人的面容,則粗糙而多面刺,並且他們的身裁也是既肥蠢而又笨拙。”

越是接近赤道,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他們幾乎不吃什麼肉類﹔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卡薩麩便是他們的日常食品。印度群島有好幾百萬人,他們每天的食品還值不上一蘇錢。就是在歐洲,我們也看到北方民族與南方民族之間,食欲有顯著的差異。一個德國人的一頓晚餐,一個西班牙人可以吃上一星期。在人們比較貪吃的那些國家裡,奢侈也就轉到食品上面來。在英國,奢侈表現為筵席上的肉食羅列﹔而在意大利,人們設宴則只是用糖果和鮮花而已。

衣著的奢侈也可以表明類似的差異。在季節變化急速而劇烈的氣候之下,人們穿著得就更好也更簡單﹔但在人們的穿著只是為了裝飾的那種氣候之下,人們便力求衣服華麗而不求適用了,衣服本身在這裡也就是一種奢侈品。在那不勒斯,你天天都可以看到有許多人在鮑昔里普山上閑逛,只穿著光彩奪目的外衣而沒有內衣。就房屋來說,情形也是一樣:當人們完全用不著耽心氣候會傷害人的時候,他們就一味講求富麗堂皇。在巴黎、在倫敦,人們要求住得溫暖而舒適。但在馬德里,人們雖有著精致的客廳,但卻沒有可以關得上的窗子﹔而且他們就在老鼠洞般的屋子裡睡覺。

在炎熱的國度裡,食物更豐滿而多汁,──這是第三種差異,而這種差異是不可能不對第二種差異發生影響的。為什麼在意大利,人們要吃那麼多的蔬菜?就因為意大利的蔬菜好,營養高,滋味美。在法國,蔬菜都是用水澆灌的,所以毫無營養,因而筵席上也就幾乎完全沒有把蔬菜當一回事。可是它們並不少佔土地,並且至少也得費同樣的氣力去栽培。這是一條已經確定的經驗了,巴巴里的小麥盡管次於法國的小麥,可是能出更多的麵粉﹔而法國的小麥卻又比北方的小麥出粉更多。

由此可以推論:在從赤道到北極的這個方向上,一般地都可以觀察到類似的級差現象。從同等數量的產品之中,所得到的糧食卻較少,這豈不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利條件嗎?

在所有這些不同的考慮而外,我還要補充另一條考慮,它是從其中引申出來的,並且還可以加強它們。那就是:炎熱的國度比寒冷的國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養活的居民卻更多﹔這就產生一種永遠有利於專制制度的雙重剩餘。同樣數目的居民所佔的地面越廣闊,則反叛也就越困難﹔因為他們無法敏捷地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總會很容易揭露反叛的圖謀,並切斷一切交通的。但是為數眾多的人民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發無法篡奪主權者。首領們在他們的密室之中策劃,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內閣會議中是一樣地安全﹔而且群眾集合在廣場上,也會像軍隊集合在營房裡一樣地迅速。

因此一個暴君政府的便利之點,就在於它能在遠距離上行動。借助於它所建立的各個支點,它的力量就能像杠杆的力量一樣隨著長度而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則只有集中起來才能行動﹔如果分散開來,它就會消滅,正如洒在地面上的火藥的作用,只能是星星點點地燃燒罷了。這樣,人口最少的國家就最適於暴君制﹔凶猛的野獸是只能在荒野中稱王的。

第九章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誌

如果有人要絕對地提問,哪一種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就是提出一個既無法解答而又無從確定的問題了﹔或者說,──假如我們願意這樣說的話,──各民族的絕對的與相對的地位有多少種可能的結合,也就有多少種最好的答案。但是,如果人們要問,根據什麼標誌才能識別某一個民族治理得是好還是壞﹔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這個事實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然而,人們卻根本沒有解決過這個問題,因為每一方都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來解決它。臣民們贊許公共的安寧,公民們贊許個人的自由﹔

一方寧願財產有保障,而另一方則寧願人身有保障﹔

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應該是最嚴厲的政府,而另一方則主張它是最溫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懲罰犯罪,而後者則要求預防犯罪﹔

一方認為最好是被四鄰所畏懼,而另一方則更願意被四鄰所忽視﹔

一方所滿意的是金錢的流轉,而另一方則要求人民有麵包。縱使人們對於這些以及其他的類似之點都能意見一致,是不是這個問題就能前進一步了呢?道德方面的數量是缺乏精確的尺度的,所以即使人們對於這種標誌意見一致了,可是在估價上又如何才能意見一致呢?

至於我,我總是驚異何以人們竟不認識一種如此之簡單的標誌,或者說何以人們竟這樣沒有信心而不肯承認這一點。政治結合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就是為了它的成員的生存和繁榮。而他們生存和繁榮的最確切可靠的標誌又是什麼呢?那就是他們的數目和他們的人口了。因此,就不要到別的地方去尋找這個聚訟紛紜的標誌吧!假定一切情況都相等,那麼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個在它的治下人民減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壞的政府。統計學家們,現在就是你們的事了﹔就請你們來計算,來衡量,來比較吧。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既然個別意志總是不斷地在反對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繼續不停地在努力反對主權。這種努力越加強,則體制就改變得越多﹔而且這裡既然根本沒有別的團體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並與之相平衡,因此遲早總有一天君主終於會壓倒主權者並毀壞社會條約的。這就是那種內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從政治體一誕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趨向於摧毀政治體,就和衰老與死亡最後會摧毀人的身體一樣。

一個政府的蛻化有兩條一般的途徑,即政府的收縮,或者國家的解體。

當政府由多數過渡到少數的時候,也就是說,由民主制過渡到貴族制以及由貴族制過渡到王政的時候,政府便會收縮。這本來是政府的天然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數退回到多數,那末,我們就可以說它是鬆弛了﹔然而這一逆轉過程是不可能有的。

事實上,一個政府是絕不會改變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過於衰微,以致於無法繼續保持原狀的時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擴張的過程中還要使自己鬆弛的話,政府的力量就會全部化歸烏有,並且它本身也就更難於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須隨著政府力量的耗損程度而加以補充和緊縮,否則,這個力量所維繫的國家就會淪於毀滅。國家解體的情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出現。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國家而篡奪了主權權力。這時就產生了重大的變化﹔這時就不是政府在收縮,而是國家在收縮了。就是說大的國家解體了,而在大的國家之內就形成了另一個僅只是由政府的成員所構成的國家,這個國家對於其餘的人民來說,就只能是他們的主人,是他們的暴君。因而,從政府篡奪了主權的那個時刻起,社會公約就被破壞了﹔於是每個普通公民就當然地又恢復了他們天然的自由,這時他們的服從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義務的了。

當政府的成員們分別地篡奪了那種只能由他們集體加以行使的權力時,也會出現同樣的情況﹔這同樣是一種違法,並且還能造成更大的混亂。這時候,可以說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時國家的分裂也不亞於政府,它不是滅亡就是改變形式。

當國家解體的時候,政府的濫用職權──不論它是什麼樣的濫用職權──就通稱為無政府狀態。與此有別,民主制則蛻化為群氓制,貴族制則蛻化為寡頭制。我還應當補充說,王政就蛻化為暴君制﹔但是最後這個名詞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釋。

在流俗的意義上,一個暴君就是一個不顧正義、不顧法律而用暴力實行統治的國王。但在嚴謹的意義上,一個暴君則是一個僭據王權但沒有權利享有王權的人。希臘人的暴君一詞,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權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臘人便稱之為暴君,不管他們是好是壞。暴君和篡奪者是兩個十足的同義語。

為了給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稱,我要把王權的篡奪者稱為暴君,而把主權權力的篡奪者稱為專制主。暴君是一個違背法律干預政權而依照法律實行統治的人﹔專制主則是一個把自己置於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專制主,但專制主則永遠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體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達和羅馬都滅亡了,那末,還有什麼國家能夠希望亙古長存呢?假如我們想要建立一種持久的制度的話,就千萬不要夢想使它成為永恆的吧。為了能夠成功,就不要去嘗試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詡能賦予人類的作品以人類的事物所不允許的堅固性。

政治體也猶如人體那樣,自從它一誕生起就開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但是這兩者卻都能具有一種或多或少是茁壯的、而又適於使本身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得以自保的組織。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延長自己的生命這件事並不取決於人﹔但是賦給國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組織,從而使它的生命得以盡可能地延長,這件事可就要取決於人了。體制最好的國家也要滅亡的,但比起別的國家來要遲一些,假如沒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話。

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於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指使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痺,而人依然活著。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著﹔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它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過去的法律雖不能約束現在,然而我們可以把沉默認為是默認,把主權者本來可以廢除的法律而並未加以廢除看作是主權者在繼續肯定法律有效。主權者的一切意圖一經宣布,只要他沒有撤銷,就永遠都是他的意圖。

人們何以會那樣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為這個緣故了。人們願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優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權者不是在始終不斷地承認這些法律有益的話,他早就會千百次地廢除它們了。這就是何以在一切體制良好的國家裡,法律不但遠沒有削弱,反而會不斷地獲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証明了這裡不再有立法權,而國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第十二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

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便沒有任何別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動﹔而法律又只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有人會說: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這是多麼妄想!在今天,這是一種妄想﹔但是在兩千年以前,這卻不是一種妄想。那末,難道是人性改變了嗎?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並不像我們所想像的那麼狹隘。正是我們的弱點、我們的罪過、我們的偏見,把它們給束縛住了。卑鄙的靈魂是絕不會信任偉大的人物的﹔下賤的奴隸們則帶著譏諷的神情在嘲笑著自由這個名詞。

讓我們根據已經做出過的事情,來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我不談古代希臘的共和國﹔但是在我看來,羅馬共和國是一個偉大的國家,羅馬城是一個偉大的城市。最後一次的戶口統計數字表明,羅馬有武裝的公民四十萬人,而全帝國的最後數字則有公民四百萬人以上,還不算屬民、外邦人、婦女、兒童和奴隸在內。

我們不難想像,這個首都及其周圍數量龐大的人民要時常集會,該是多麼困難!然而羅馬人民很少有一連幾個星期不集會的,而且甚至還要集會許多次。羅馬人民不僅行使主權的權利,而且還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權利。他們處理某些事務,他們審判某些案件,而且全體羅馬人民在公共會場上幾乎往往同時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歷史,我們就會發現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馬其頓人和法蘭克人那樣的國君制政府,也都曾有過類似的會議。無論如何,這一無可辯駁的事實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難題。根據現有來推論可能,我以為這是個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集會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確定了國家的體制﹔但這是不夠的。他們已經建立了一個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勞永逸地提供了選擇行政官的辦法﹔這也還是不夠的。除去意外情況所可能需要的特別集會之外,他們還必須有固定的、按期的、絕對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會,從而到了規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據法律召開會議,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續。

但是,除了這種純屬按期舉行的法定集會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會──即凡不是由負有這種責任的行政官依法定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會──就都應該認為是非法的,而且它所決定的一切也都應該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召集會議的命令本身就應當是根據法律的。

至於合法集會次數的多少,則取決於多方面的考慮,在這一點上我們無法作出確切的規定。我們只能一般地說,政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地表現他自己。

也許人們會向我說,這對於僅有一個城市的國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國家包括有許多城市,又該怎麼辦呢?我們是把主權權威分開來呢?還是應當使之集中於一個城市,並使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隸屬於它呢?

我回答道:我們應該既不用前一種方法,也不用後一種方法。首先,主權權威只有一個﹔我們分割它,就不可能不毀滅它。其次,一個城市,正如一個國家一樣,是不可能合法地隸屬於另外一個城市的﹔因為政治體的本質就在於服從與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與主權者這兩個名詞乃是同一意義的相關語,這兩種觀念就結合為公民這一名稱。

我還要回答說,把許多城市結合成為一個唯一的城邦,總歸是壞事﹔而且想要進行這種結合時,人們也無法自詡可以避免種種天然的不方便。絕不能以大國的濫用權力為借口來反對主張只要小國的人。然而又怎樣才能使小國有足夠的力量來抵御大國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臘的城市抵抗過大王那樣,那就得像晚近的荷蘭和瑞士曾經抵抗過奧地利王朝那樣。

不過,人們如果不能把國家縮小到恰當的疆界之內的話,那末就還有另一種辦法:那就是根本不許有一個首都,而是把政府輪流地設在每個城市裡,並在各個城市裡一一地召集全國會議。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領土上,使同樣的權利普及於各個地方,使到處都享有富足與生命﹔唯有這樣,國家才能成為既是盡可能最強而有力的,而同時又是盡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國家。請記住:城市的高牆厚壁都只是由鄉村房屋的斷井頹垣而構成的。每當我看見京城裡興建一座宮殿,我就仿佛看到了這是把整個的國土淪為一片廢墟。

第十四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當人民合法地集會而成為主權者共同體的那個時刻,政府的一切權限便告終止﹔於是行政權也就中斷,於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級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樣地神聖不可侵犯,因為在被代表的人已經出現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麼代表了。羅馬人民大會裡所出現的騷亂,大部分是由於不知道或者忽略了這條規則的緣故。執政官這時候只不過是人民的主席,保民官只不過是單純的議長,而元老院則毫無地位可言。

在這種中斷的期間,君主要承認、或者應該承認有一個實際的在上者,這對於他來說總是可怕的事﹔而這種人民的集會,由於它是對政治共同體的一種保護與對政府的一種約束,因而在一切時代裡都成為首領們的一種恐懼。於是他們總是不惜用盡種種心機、種種反對、種種刁難與種種諾言,力求抗拒公民的集會。假如公民是貪婪的、懦弱的、畏縮的、愛安逸更有甚於愛自由的話,他們就不能長期抗拒政府這種一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就是這樣不斷地在增長著,而主權權威便終將消逝,於是大部分城邦也就會過早地傾覆與滅亡。但是在主權的權威與專斷的政府之間,有時候會出現一種中間的力量﹔這一點就是下面必須要談到的了。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務不再成為公民的主要事情,並且公民寧願掏自己的錢口袋而不願本人親身來服務的時候,國家就已經是瀕臨毀滅了。需要出征作戰嗎?他們可以出錢雇兵,而自己呆在家裡。需要去參加議會嗎?他們可以推舉議員,而自己呆在家裡。由於懶惰與金錢的緣故,他們便終於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

正是由於商業與工藝的擾攘、由於唯利是圖、由於柔弱而貪圖享受,人身的服務才被轉化為金錢。人們拿出來自己的一部分收益,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錢吧,不久你就會得到枷鎖的。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在城邦裡是不知道有這個字眼的。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裡,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身履行自己的義務。我距離通常的觀念委實是太遠了﹔我相信勞役要比租稅更不違反自由。

國家的體制愈良好,則在公民的精神裡,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於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於會大大減少的,因為整個的公共幸福就構成了很大一部分個人幸福,所以很少還有什麼是再要個人費心去尋求的了。在一個政績良好的城邦裡,人人都會奔向大會去的﹔而在一個壞政府之下,就沒有一個人願意朝著那裡邁出一步了,因為沒有人對於那裡所發生的事情感到興趣,因為人們預料得到公意在那裡是不會佔優勢的,而且最後也因為家務的操心吸引住了人們的一切。好法律會使人制訂出更好的法律,壞法律則會導致更壞的法律。只要有人談到國家大事時說:這和我有什麼相干?我們可以料定國家就算完了。

愛國心的冷卻、私人利益的活動、國家的龐大、征服、政府的濫用權力,這些都可以使我們想像到國家議會中人民的議員或代表的來路。他們也就是在某些國家裡人們所公然稱為的第三等級。這樣竟把兩個等級的特殊利益擺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卻只佔第三位。

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在他們那短促的自由時刻裡,他們運用自由的那種辦法,也確乎是值得他們喪失自由的。

代表的觀念是近代的產物﹔它起源於封建政府,起源於那種使人類屈辱並使“人”這個名稱喪失尊嚴的、既罪惡而又荒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國裡,而且甚至於在古代的君主國裡,人民是從不曾有過代表的,他們並不知道有這樣一個名詞。在羅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聖,人們甚至於從不曾想像過他們會篡奪人民的職能,而且他們在那樣廣大的人群之中也從來不曾試圖對於自己作為首領的地位來一次全民投票﹔──這一點是非常之獨特的。可是,根據革拉古時代所發生的情況,即有一部分公民竟從屋頂上進行投票,便可以判斷人多數眾有時候會造成怎樣的麻煩了。

在權利與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這些明智的人民會以恰當的措施來安排一切,他們會讓他們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為他們無須害怕他們的役吏會想要代表他們。

然而,為了說明保民官有時候是怎樣代表人民的,我們只須設想一下政府是怎樣代表主權者的就夠了。法律既然只不過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顯然,在立法權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權力上,則人民是可以並且應該被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從這一點便可以看出,在仔細加以考察之後,人們就會發現很少有幾個民族是有法律的。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權力,所以永遠不能以其職務上的權利來代表羅馬人民,除非是他篡奪了元老院的權利。

在希臘人那裡,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來做﹔他們不斷地在廣場上集會。他們生活在溫和的氣候裡,他們絕不貪求﹔奴隸們在做他們的勞動﹔他們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這種同樣的便利,又怎麼還能保持同樣的權利呢?你們那種更嚴酷的氣候使得你們有著更多的需要,公共會場一年之內有六個月是無法駐足的,你們的含混不清的言語不可能在露天場上被人聽清楚﹔你們關心自己的收入遠甚於自己的自由,而你們害怕被人奴役也遠不如害怕貧困。什麼!難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維持嗎?也許是的。

是兩個極端相互接觸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都會有其不便,而文明社會比起其他一切來就更加如此。的確是有這種不幸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以別人的自由為代價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隸極端地作奴隸,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達的情況就是如此。至於你們這些近代的人民,你們是根本沒有奴隸的,然而你們自己就是奴隸﹔你們以你們自己的自由償付了他們的自由。你們曾大事誇耀你們的這種偏好,然而我發現其中卻是怯懦更多於人道。

所有這一切,我的意思絕不是說非有奴隸不可,更不是說奴役權是合法的,因為我已經証明了恰好與此相反。這裡我只是說明,何以自以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沒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麼樣,只要一個民族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們就不復存在了。仔細考察了一切之後,我認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則,主權者今後便不可能在我們中間繼續行使他自己的權利。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話,它不會被人征服嗎?不會的!下面我就要說明,人們怎樣能夠把一個大民族的對外力量與一個小國的簡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結合在一起。

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制絕不是一項契約

立法權一旦確立之後,就必須同樣地確立行政權﹔因為行政權只能由個別的行為來運用,而並不屬於立法權的本質,所以它很自然地是與立法權相分離的。主權者,作為主權者來考慮,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權的話﹔那末,權利與事實就會混淆不清,以致於人們再也弄不清楚什麼是法律,什麼不是法律了。於是這種變了質的政治體就會很快地成為暴力的戰利品,雖然政治體原是為了反對暴力而創立的。

全體公民既然根據社會契約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體就可以規定什麼是全體所應該做的事,同時又沒有一個人有權利要求別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這是使政治體得以生存與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主權者在創立政府時所賦予君主的,就正好是這種權利。

有很多人認為,創設政府的行為乃是人民與他們給自己所加上的首領之間的一項契約﹔由於這一契約,人們便規定了雙方間的條件,即一方有發號施令的義務,而另一方有服從的義務。但我確信,人們將會承認這是一種奇怪的締約方式。讓我們且看這種見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無上的權威是不能加以改動的,正如它是不能轉讓的一樣﹔限制它也就是摧毀它。說主權者給自己加上一個在上者,這種說法乃是荒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己負有服從一個主人的義務,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復了完全的自由。

再者,顯而易見,這種人民與某某人之間的契約乃是一件個別的行為。由此可見,這一契約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權的行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還可以看出,締約者雙方相對間都只處於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之間的相互協定又沒有任何保証﹔這就在各個方面全都是與政治狀態相違背的。手裡掌握權力的人既然永遠都是執行契約的主人,這就無異是以契約這個名稱加之於這樣的一種行為,即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說:“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給你,條件是隨便你願意還給我多少都可以。”

一個國家中只能有一個契約,那就是結合的契約﹔而這個契約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約。我們無法想像任何另一個公共契約是不會破壞最初的契約的。

第十七章 論政府的創制

然則,應該以怎樣的觀念來理解創制一個政府的這一行為呢?我首先要指出,這種行為乃是一種複合的行為,或者說,是由其他的兩種行為所構成的,亦即法律的確立與法律的執行。

由於前一種行為,主權者便規定,要有一個政府共同體按照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建立起來﹔很顯然,這種行為就是一項法律。

由於後一種行為,人民便任命首領來負責管理已經確立的政府。但是這一任命只是一種個別行為,所以它並不是另一項法律,而僅僅是前一項法律的後果,是政府的一種職能。困難就在於理解,在政府出現之前,人們何以能夠有一種政府的行為﹔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權者或者是臣民,在某種情況之下,又何以能夠成為君主或者行政官。

也正是在這裡才能夠發現政治體的最可驚異的性質之一,它就由於這一性質而調和了外表上互相矛盾的活動。因為這一點是由於主權猝然間轉化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從而,並沒有任何顯明可見的變化而僅只是由於全體對全體的另一種新關係,公民就變成了行政官,於是也就由普遍的行為過渡到個別的行為,由法律過渡到執行。

這種關係上的轉變決不是一種思辯上的玄虛,而是有著實踐上的例証的﹔在英國國會裡,天天都發生著這種事情。英國國會的下院,在某種情形下,為了能更好地討論事務,就轉變為全院委員會﹔前一瞬間它還是主權的廟堂,這時就變成了單純的委員會機構。因此之故,它隨後便須向作為下院的它自己本身,提出有關它在全院委員會上所作出的規劃的報告﹔並且在另外一種名義之下,又重新來討論它自己在前一種名義下所已經決定了的東西。

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實上僅只由於公意的一次簡單的行為就可以確立。從此之後,這個臨時的政府或者是繼續當權,──如果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話,──或者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而確立一個由法律所規定的政府﹔這樣,一切就都是按規矩來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何別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創制政府,而又不致放棄我們以上所奠定的原則。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從以上的闡述中,就可以得出與第十六章一致的結論:即,創制政府的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而只是一項法律﹔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

因此,當人民創制一個世襲政府的時候,無論是一個家族世襲的國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級公民世襲的貴族制也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動絕不是任何協定,──那只是人民所賦予行政機構的一種臨時的形式,直到人民願意另行加以規定時為止。

誠然,這種改變總是很危險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經變得與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則就千萬不要觸動已經確立的政府。然而這種考慮只是一種政治的準則,而絕不是權利的規定﹔並且國家也無需把政治權威交給它的首領們,正如同無需把軍事權威交給它的將領們一樣。

同樣真確的是,在這類情況之下,人們不會有那麼多的小心謹慎來遵守各種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為與叛亂的騷動區別開來,把全體人民的意志與派系的叫囂區別開來。尤其是在這裡,對於可厭的情況又不得不給予在最嚴格的權利之下人們所不能加以拒絕的東西﹔而且也正是從這種義務中,君主才得到了極大的方便,可以不顧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權力,人們還不能說他是篡奪了權力。

因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過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非常容易把它們擴大,並以公共的安全為借口來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會﹔從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種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狀態,來假定那些因恐懼而緘默的人都是表態在擁護他,並且對那些敢於講話的人進行懲罰。十人會議就是這樣的﹔起初他們當選的任期是一年,嗣後又延長一年,終於便不再允許人民大會集會,以期永世保持他們的權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後,遲早都是用這種簡便的方法來篡奪主權權威的。

我在前面所談過的定期集會,是適用於防止或者推延這種不幸的,尤其是當這種集會並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續的時候。因為這時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開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壞者和國家的公敵了。

這種只能是以維護社會條約為目的的集會,永遠應該是以兩個提案而告開始﹔這兩個提案絕不能取消,並且要分別地進行表決。

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

我這裡所假設的乃是我認為已經証明過了的東西,那就是:在國家之中,並沒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廢除的,即使是社會公約也不例外﹔因為如果全體公民集合起來一致同意破壞這個公約的話,那末我們就不能懷疑這個公約之被破壞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於認為每個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個成員的國家,並且在離開國土時就重新獲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財富。如果說集合在一起的全體公民竟不能做他們每個人分別開來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