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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賀本紀

傳統文化

中國傳統


第一章 中國傳統文化與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困境

第一章 中國傳統文化與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困境

目錄

都說晚清是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這個變局的畫面,無非是東方宗法專制國家向現代社會轉型特別艱辛的記錄。

為什麽這樣的局面恰恰在中國出現?歷史是斬不斷的鏈條。晚清乃至近代中國社會轉型如此曲折,根源應該從中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的基本特點中去尋找。

以1644年5月清軍占領北京為標誌,滿族入主中原,自然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不少新特點。但是,由於統治集團迅速漢化,這些特點大體上是形式或局部性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基本制度仍然是中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的延伸。審視和反思大清帝國鼎盛時期的歷史,就是審視中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這樣的審視必須以世界歷史的發展為參照系。從世界範圍看,大清帝國的建立與英國革命同時,而一代英主康熙皇帝執政「1669-1722」的後期恰好與俄國彼得大帝執政年代「1689-1725」重合。三大文化體系的異同決定了這三大國家此後的命運。

中國傳統文化是個龐大的有機體,可以從多方面去解讀,加上解讀者視角和認識的差異,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乃是正常現象。愚見以為,從社會變遷的角度看,陳寅恪關於中國傳統文化的見解很值得註意。他的見解概括起來有這麽幾個要點:

一、中國文化可分為制度層面和非制度層面。“自晉至今,言中國之思想,可以儒釋道三教代表之……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關於學說思想之方面,或轉有不如佛道兩教者。”

二、以儒學三綱六紀為代表的中國文化已經具體化為社會制度。“吾中國文化之定義,具於『白虎通』三綱六紀之說,其意義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其所依托以表現者實為有形之社會制度,而經濟制度尤其最要者。”

三、中國文化即使吸收外來文化也堅持固有框架,在吸收改造外來學說融為一家之說後,即顯現排外的本質。“是以佛教學說能於吾國思想史上發生久長之影響者,皆經國人吸收改造之過程。其忠實輸入不改本來面目者,若玄奘唯識之學……而卒歸於消沈歇絕。”而吸收外來思想經過改造後存活下來的思想,“則堅持夷夏之論,以排斥外來之教義。”

四、中國的制度文化已經不可救療。“故所依托者不變易,則依托者亦得因以保存……自道光之季,迄乎今日,社會經濟之制度,以外族之侵迫,致劇疾之變遷,綱紀之說,無所憑依,不待外來學說之掊擊,而已消沈淪喪於不知覺之間,雖有人焉,強聒而力持,亦終歸於不可救療之局。”

這四點說得非常深刻,值得我們深思。今天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區分制度文化和非制度文化的觀點,兩者有密切關系,但是,有沒有固化為制度大不一樣。百年來文化討論糾纏不清,各不相讓,原因之一就是沒有註意這個區分。例如,私人的各種宗教信仰,人生目標和價值觀念,文化藝術愛好,不侵犯他人自由的風俗習慣,乃至政治觀念,如此等等,純屬非制度性的個人信念和行為,統一既不可能,幹預則屬侵犯公民自由。

這些與制度文化無關的文化通常在個人自由選擇中自然更替,而且有些非制度文化是永恒的瑰寶「如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只有瘋子或愚昧至極的野蠻人才會處心積慮去消滅。但涉及制度卻無法含糊,如何選擇關乎國計民生,辯論和改革無法避免。19、20世紀的文化運動和文化批判此起彼伏,焦點也在制度文化。明末清初以來制度文化落後,沒有足夠的自我更新能力,從而無法認真吸收人類先進文化,是中國現代化進程步履維艱的主要原因。

綜觀世界歷史,可以肯定這麽兩點經驗事實:

一、現代化的基本框架,如市場經濟和公民自由權利及其保障制度「民主政治、法治等等」是普世性的。必須重視各國文化傳統和社會的差異,但其影響通常只涉及這些普世原則實施的步驟和形式,而不是否定這些原則本身。

二、傳統社會向現代轉型,關鍵在公民自由及其生長狀況。各國的中世紀都是黑暗的,但黑暗中有沒有能夠讓公民自由逐步生長的亮點,對日後歷史的發展影響極大。所謂社會缺少自我更新能力,指的就是這類生長點很弱乃至缺位。

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主要推動力量是商人及其代表的強大的市場經濟,這要有明確的私有產權制度和足夠的經濟自由。中國的制度文化或社會制度的致命傷,恰恰是私有產權保障不足並缺乏經濟自由。

傳統中國盛行在三綱籠罩下的家族財產所有制。『唐律』明文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大清律』唯一的差別是刑罰改為“杖一百”。如果說這雖不利於獨立的個人的發展,但尚有變通的可能,更嚴重的是中國的君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實實在在的約束,因觸怒君王而籍沒臣民財產的記錄史不絕書,各級政府特別是君主可以肆意幹預民間的經濟活動。

要是說前者牽涉面還較小的話,後者對國民的經濟自由的束縛則隨處可見,影響特別巨大,特別是對社會轉型至關重要的工商活動動輒禁止,處處制肘,救治的難度和代價之巨均是人類史上所罕見的。

貿易牟利,實質是謀求更好的生活。貿易的先決條件是個人的自主和自由意誌,是不同氏族、民族的各色人等交流和居住的自由,支持還是壓制這種本能,對民族和地區的面貌至關重要。不幸,雖然中國歷代的商業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但中國人的這種本能長期受盡壓制,有三道枷鎖緊緊桎梏著他們的手腳:

第一道是思想上的枷鎖:從“何必曰利”、“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的聖賢教導,到“存天理,滅人欲”的理學信條,求利成了小人卑鄙的標記。既然商人是孜孜求利的標本,並把商業看成傷害而不是帶動農業發展的驅動力,因而危及社會的穩定,抑商重農順理成章成為歷代皇朝朝野的共識和施政準則。於是,“何必曰利”不但是聖賢的教導,而且是施政的基本原則,誰敢觸及,往往要倒大黴。

第二道枷鎖是動輒禁止海上乃至邊境貿易。光是思想無法窒息本能,當思想成了權力的工具,生機就會摧殘殆盡。沿海居民冀圖從海上貿易中討生活,無非是謀求提高生活水平。可是,歷代中國政府往往不是因勢利導這種無法遏制的本性,發展海外貿易,而陳陳相因采用很不合適的基本國策:稍有風吹草動就禁海鎖國。遠的不說,元明清三代禁止海上和邊境貿易的敕令都屢見不鮮。

例如,元世祖忽必烈在消滅南宋、統一全國後不久,便於1292年下令“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 ;成宗鐵木耳繼位後,又於1299年“申禁海商”;1320年換了皇帝,旋即“罷市舶司,禁賈人下番”!朱元璋當了皇帝,建立大明帝國,就頻頻頒布“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入海捕魚”乃至“禁民間用番香、番貨”等等荒唐至極的禁令。到嘉靖年代「1522-1566」,即西方正在海上銳意進取的時候,竟然蠻橫地規定:“查海船但雙桅者,即捕之,所載即非番物,俱發戍邊衛。”

第三道枷鎖是官府的管制和壟斷。各朝都有不禁海的時候,可是即使不禁海,也建立起由官府控制甚至壟斷海外貿易的制度,加上種種千奇百怪的限制,使民間資本無法順利發展。盡管此類具體的制度和運作方式各朝有所不同,但控制外貿、扶植官商、遏制私商的基本指導思想卻根深蒂固。

與上述情況相適應,形成兩個奇特的外貿制度:

一、朝貢貿易。這是唐代以來逐步形成的貿易制度。史家們早就指出,藩屬國到中國朝貢很大程度上是貿易行為,跟隨貢使入貢的商人帶著大量貨物,尋求貿易機會。可是,這種貿易是很不自由的:首先是不能隨時來,除了朝鮮、越南等關系特別密切的國家可以一年一貢外,多數國家只能三年、五年乃至十年朝貢一次;其次,所帶貨物也不能隨意與商人交易。

明太祖洪武二年規定:“朝貢附至番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償之,仍免其稅。”這是有代表性的規定,60%要交給官府收購,貿易場所也有嚴格限制。盡管有些國家不遵守貢期,甚至歲歲入貢,但已屬違規行為。

二、官府嚴格控制下的市舶貿易。唐代在廣州設立市舶使管理海外貿易,後來宋元明三朝相繼在指定的港口設立市舶司對外貿實行全面控制,並直接隸屬於朝廷。奇特之處在於它不但是管理機構,而且直接買賣商品或經營對外貿易。例如,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在杭州、泉州設置了市舶都轉運司,其運作方式是:“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番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

凡權勢之家,皆不得入番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番客旅,就官船買賣者,依例抽之。”

大清帝國建立後,指導思想和制度均與前朝一脈相承。順治十二年「1655」年規定:“海船除給有執照許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將違禁貨物出洋販賣番國,並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皆交刑部分別治罪。”潛通海賊、劫掠良民當然應該治理,但連同造大船或將大船租賃和賣與出洋之人或外國人都要治罪,那就十分離奇了,而所謂販賣違禁貨物的規定則往往是很不合理的。

康熙七年「1668」,玄燁親政後的第二年,規定:“外國人貨物非貢期不準貿易。”先是以鄭成功占據臺灣為借口嚴禁海上貿易。1683年施瑯率軍收復臺灣,1684年開海禁,但是限制還是很多,雖然不再設立市舶司,但官方的控制並未放松,如在廣州,外貿一開始就由半官半民的十三行商人壟斷經營。稍後,海上貿易有所發展,緊箍咒隨即念起來。看看1716、1717年間康熙皇帝的一些措施吧:

一、禁止往南洋、呂宋等處貿易。

二、他南巡到蘇州了解到“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余,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其余賣在海外,賫銀而歸。”僅蘇州一個港口每年就有一千多條船出海貿易,幾百條船賣給外國人,這樣的天大好事竟被這位皇帝看成“不可不加意防範”的大禍根,於是下令出海者“每日食米人各一升”,不準多帶,“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同去之人枷號三月……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處斬”!而早在1694年,這位皇帝已經下令禁止商人在外國造船了。

三、“禁止澳門夷商領內地人偷往別國貿易。”

此外,海外貿易有嚴格的地域限制。開禁之初,設立粵海、閩海、浙海、江海四關,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只剩下廣州獨口貿易了。與此同時,有很多貨物不準出口。武器歷來是禁運物資,販米糧出洋、私販硝磺、販賣鐵鍋、廢鐵和各種鐵器均屬犯法,蠶絲、綢緞也規定一條外國船只能購買多少。

乾隆爺當政的1759年還批準實行兩廣總督提出的『防範外夷規條』,其中規定:

一、除十三行的行商在指定的地區外,不準任何人出租房屋給外國人。

二、不準借領外夷資本。

三、不準外國人雇請漢人役使或參與商業經營。

四、不準“外夷雇人傳遞信息”!

本來是正常的貿易活動,卻都成了罪行!

更可怕的是將一些同外國人交往行為泛政治化,有時教洋人認識漢字或介紹國內的一般情況,也成為“泄漏事情”、“私通外國”等可以置之死地的罪名。從明代開始,至鴉片戰爭後頗長時期,這個局面都沒有改變。16世紀末,利瑪竇從澳門到香山,就看到過這樣的蓋著總督大印的布告:“現在澳門犯罪違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國人雇用中國舌人「翻譯」所致。此輩舌人教唆洋人,並泄漏我國百姓情況。

尤為嚴重者,現已確悉彼輩竟教唆某些外國教士學習中國語言,研究中國文字。此類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與私宅。茲特公告,此舉有害國家,接納外國人決非求福之道。上項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諸端活動,將嚴行處死不貸。”“百姓情況”竟然成了不得泄漏的國家機密!這些限制的實質是剝奪中國人的經濟自由和其他自由。

這些狀況的形成又是源遠流長的天朝文化的必然體現。用乾隆爺的話來說是:“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瓷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這不是乾隆爺的發明,明代已經有此說法:“中國之物自足於用,而外國不可無中國之物。”

如此愚昧和專橫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第一,邊患頻仍。困擾有明一代的倭寇,很大程度上是錯誤國策的產物。“倭寇”包括其首領大都是中國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禁止海上貿易或準許貿易的年代貪官需索無厭和辦事不公制造出來的。而在清代,好些沿海居民墮落為海盜,或成了外國侵略者的雇傭軍「如英法聯軍入侵北京,就有不少中國雇傭軍隨行」,也與經濟自由被剝奪後生計困難有很大關系。

第二,把中國孤立於人類文明進步的大潮之外,同時喪失了既有的優勢。直至明末清初,中國仍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之一,盡管在18世紀中國的人口增加了一倍,達到三億人「占當時人類三分之一」的驚人記錄,有局部性的社會動蕩,總的說來還是比較安定地活下來了。

不過,有的學者作了比較深入的研究後指出:當時中國在經濟上亦已落後一大截,以農業來說,“英國13-14世紀的勞動生產率為2369公斤/戶,不僅明顯高於宋代,而且還高於19世紀中葉的清代;英國傳統等級社會解體時期15-16世紀的生產率為5520公斤/戶,竟是19世紀清代的2.8倍……值得註意的是,英國古老的習慣法「Customs」對個人權利的某種保護,無疑是勞動生產率得到相對良性發展的原因之一。”問題出在制度落後造成的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侵害。

這樣的“盛世”蘊含著十分可怕的內在危機:宗法專制統治建構了扼殺自我更新功能的社會機制,而嚴格限制對外交流進一步助長閉目塞聰、盲目自大,又抑制了推動社會更新的外來驅動力。

以鄭和下西洋為例,15世紀有這樣的對外交流的壯舉當然值得中國人引以為傲,但與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比較一下,兩種制度的差別軒輊立見。

哥倫布1492年8月2日揚帆西去,歷時33天,至10月12日終於發現新大陸,揭開了世界歷史新的一頁。在他之前,鄭和七次下西洋,最遠曾到達非洲西部。他初次奉使是在永樂三年(1405)六月十五日,比哥倫布首航整整早了87年,最後一次下西洋是1430年,也比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的航行早62年,每次航行都長達一年多以上,哥倫布更望塵莫及。

再看看船隊規模:哥倫布第一次航行僅有三艘輕帆船,其中最大的長度不到17米,寬只有六米。此後,他又三次到達美洲,最大一次由17條船組成的船隊,人數約為1200人。最後一次航行在1502年4月3日開航,花了21天到達古巴,船隊由四艘輕帆船組成。而鄭和第一次下西洋帶領士卒二萬七千八百余人,長四十四丈「約138米」、廣十八丈者「約56米」的寶船六十二艘,加上其它中小船只,共二百余艘。其他各次情況差不多,其規模之大亦遠遠超過哥倫布歷次遠航的船隊。

那麽,為什麽鄭和的壯舉無法繼續,也沒有創造一個新世界?

鄭和下西洋的目的非常明確,首先是宣揚國威,沒有說出口的是尋找僅做了四年皇帝就被明成祖趕下臺的惠帝的下落,完全是“政治掛帥”!不過,這樣的政治不容易玩,“支費浩繁,庫藏為虛”是終止下西洋的直接原因。永樂年間新建和改建了約二千艘海船,這些船只主要用於下西洋,其中每只寶船造價約需五、六千銀兩,此外還要加上各種賞賜品的費用,據說大約花了六百萬銀兩,而直至明中葉時財政歲入不過三百余萬兩。

如此宣揚國威的收獲之一是朝貢使臣大量湧至,永樂年間,每年來貢的外國使團平均七個,在六下西洋回朝時,竟有十六國遣使臣一千二百人同時來朝!對這些外邦朝貢者,按規矩還要賞賜。明成祖曾說:“朝廷取四夷,當懷之以恩。今後朝貢者,悉以品級賜賫,更加厚不為過也。”以上還沒有計算生還者要賞賜,死去的大約一萬人則要撫恤。

在不堪重負的情況下,這些壯舉只好中止。為了讓後人不再作航海夢,給國家財政增加負擔,連歸入官方檔案的最完整的航海資料也被兵部尚書劉大夏下令燒掉了。

與此同時,明代的法律規定,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就屬違法,“若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置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境充軍,番貨並入官。

”大清帝國更變本加厲,康熙年間,不但本國造船嚴加限制,在外國打造船只回國貿易亦在禁止之列,凡因貿易或其他原因飄洋過海在國外逗留不歸者“不得回籍”「開除國籍」!於是,一度領先世界的造船技術落後了,不但沿海社會經濟喪失了發展機會,而且無法建立一支像樣的海軍。

明清之際的英國也是專制王國,但在都鐸王朝時期「1485-1603年」他們就實行鼓勵造船和買船的國策,當時規定凡建造或購買一艘80噸以上可以遠航的大船,便給予20鎊的津貼。對遠航探險所需費用,女王和大臣更給予慷慨資助,並賦予搜捕敵對國家船只的權力,掠奪所得財富女王和大臣可以分潤。一個海上強國和議會制的民主國家由是慢慢崛起。

鄭和下西洋400年後,約翰牛持船堅炮利叩關,明成祖下令建造的感謝馬祖保佑下西洋平安的南京靜海寺,竟成了簽訂屈辱的江寧條約時洋人耀武揚威“拜會”大清帝國大員的場所。而當時打敗大清帝國的還不是鐵甲戰艦,而是二或三桅的木質戰船!

在西方,哥倫布一類探險者旨在掠奪黃金、白銀、香料、土地或其他奇珍異寶,國王和政府的支持目的也非常明確:這是一筆有利可圖的投資。哥倫布為了說服投資者——國王——整整費了八年!但他得到了應有的回報:國王“封他為新發現地方的總督和副王。他將從這些占領地所制造或經營所得黃金、珠寶、香料及其他商品中抽取十分之一歸己,並且一概免稅。

他對一切開往那些占領地的船只有權投資取得八分之一的股份。所有這一切爵位、職位與權利都可以傳給他的繼承人和後代,世襲罔替。”對中國人來說,似乎還應補充一句:西班牙國王也沒有因為他是意大利熱那亞人而加以歧視。馬克思說過,200%的利潤可以讓人甘冒上斷頭臺的風險!這一點也不高尚,但新世界就是這樣闖出來的。

再看看西歐的其他情況吧。1215年6月15日,即南宋滅亡前64年,英國以國王的名義公布了『自由大憲章』,其中有一條規定:“除戰時與余等敵對之國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舊時之公正習慣,皆可免除苛捐雜稅,安全經由水道與旱道出入英格蘭,或在英格蘭全境逗留或耽擱以經營商業。

”後來的英國和其他西歐國王竭力推行重商主義,從全世界尋找金銀財富,雖然對進口有很多保護措施,出口是非常自由的。如果150多年後誕生的大明帝國也有這樣的貿易自由,倭寇賴於產生和發展的基本社會條件不存在了,倭禍不就消弭於無形了嗎?通過海上的自由搏擊,也許大清帝國建立後,鄭和的後繼者們仍能建造出繼續雄視世界的一流艦隊和商船隊,中國人相應地具有有同任何國家及其國民自由往來的寬廣胸懷和自信,乃至鴉片戰爭及其後百年苦難或許無由產生!

在這一領域,明清統治者也遠遠比不上彼得大帝及後來的沙皇。彼得大帝從小與在莫斯科的英國等國的商人來往,在這些商人影響下,他深深懂得“商業貿易是人的命運的最高主宰者”,因而竭盡全力鼓勵貿易,保護商人利益,改善交通運輸條件。同中國皇帝禁止海外貿易的蠢行相反,他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從貸款等方面給予商人優惠條件,鼓勵出口,向各國推銷俄國產品。眾所周知的開疆拓土,尋找出海口,為此甚至不惜一再發動戰爭,目的之一也是發展對外貿易。

社會變革的先聲是思想變革,可是,中國自身沒有產生出足以引導傳統社會向現代轉型的啟蒙思潮,究其原因,在於沒有思想自由和為學術而學術的傳統。中世紀的西歐同樣沒有思想自由,宗教裁判所的罪惡罄竹難書,但不應忘記,他們以修道院及修道院和教會所辦學校為骨幹的教育體系保留了一些與中國不同的特點,從而可以從中逐步發展出現代教育和現代思想文化。而在中國,這些全都是舶來品。

為什麽出現這些差別?

第一是對待外來文化的不同態度。

中國人吃大虧的重要原因是固有文化有很強的排他性。中國也吸收外來文化,但是,它有一套自己的框框:已經固化為社會制度的三綱六紀是絕對不能改變的“道”或“體”,外來文化只能融化在這個大框架下,成為添綠加彩的枝葉。在中國,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是 “嚴華夷之辨”,只準以華變夷,不準以夷變華,而且“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異族人絕對不可相信!

在這樣的思想堡壘阻隔下,17世紀至18世紀初中國斷送了一次吸收西方文化的大好機遇。

明末清初,利瑪竇和其他西方傳教士——熊三拔、龍華民、艾儒略、湯若望、鄧玉函等人,把西方在數學、天文、歷算、物理、機械、火炮制造、水利、測量、地理、繪畫等領域的成就介紹到中國。與此同時,他們把中國社會方方面面的情況介紹給西方,並把中國經典和小說、戲曲翻譯成西方文字,中醫中藥和中國園林等藝術也是通過他們介紹到西方的。

以他們為中介,中西文化交流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高峰,而中國主要是受益者。用梁啟超的話來說是:當時“中外學者合譯或分撰的書籍不下百數十種。最著名者,如利、徐合譯之『幾何原本』,字字精美金玉,為千古不朽之作……要而言之,中國知識線和外國知識線相接觸,晉唐間的佛學為第一次,明末的歷算學便是第二次……後此清朝一代學者對於歷算學都有興味,而且最喜歡談經世致用之學,大概受到利、徐諸人影響不小。

”徐光啟在後來進入中國的傳教士湯若望等人幫助下主持修改了中國的歷法,確立了中國人至今仍受其惠的農歷。

不過,接踵而至的三大風波把這個進程打斷了:一是從萬歷十四年「1616」開始南京禮部尚書等掀起的南京教案,二是康熙皇帝親政前的“熙朝歷獄”,三是康熙皇帝親政後和羅馬教廷之間的禮儀之爭。詳細的過程不去說它,值得註意的是幾個關鍵問題:

一、科學技術問題意識形態化。南京教案和熙朝歷獄涉及的都是天文歷算問題,誰的歷法高明、觀察天象準確,以事實檢驗,高下立判。當時也已證明傳教士帶來的西洋歷法和天文學確實比中國傳統的大統歷和回回歷高明。可是,當那些挑起事端的人搬出傳統經典,是非立即翻轉過來了。例如,萬歷十四年「1616」五月,以署理南京禮部尚書為首的一批官員聯合給皇帝上疏,攻擊傳教士說:“從來治歷必本於言天……『傳』曰:日者眾陽之宗,人君之表,是故天無二日,亦象天下之奉一君也。

惟月配日,列象於後;垣宿經緯,以象百官;九野眾星,以象八方民庶。今特為之說曰:日月五星各居一天,是舉堯舜以來中國相傳綱維統紀之最大者,而欲變亂之……此為歸順王化乎?抑亦暗傷王化乎?”這“是率天下而無君臣”!

徐光啟、湯若望他們修成的『崇禎歷書』來不及頒布,明朝已經滅亡。1644年清王朝入主北京,湯若望上書攝政王,請求保護天文儀器,建議用西洋新法修改舊歷。順治二年「1645」,湯若望出掌欽天監,翌年,他把『崇禎歷書』刪繁就簡,易名『西洋新法歷書』呈進,得到批準頒行,稱為『時憲歷』。

令人難以想象的是,一場誣陷醜劇和殺人慘劇由此開場。醜劇的主角是楊光先,他先後參奏湯若望的罪名有:新的歷法書正文屢屢註明“依西洋新法”,是“暗竊正朔之權以予西洋”,有損國體;新的歷法只推算了二百年,實是詛咒大清短命亡國;為順治帝幼子榮親王所擇殯葬時辰不吉,連累其母董鄂妃及順治帝致死。這些罪名,與明末那些衛道士對傳教士的誣陷一脈相承。

二、斷章取義,以愚昧的想像哄騙無知。楊光先歪曲『聖經』的有關記載,加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的插圖,便大言不慚地說:“西洋人湯若望,本如德亞國謀反正法賊首耶穌遺孽。”反正當時掌握實權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不知耶穌是何方神聖、他為什麽會被釘上十字架,只能任由楊光先之流信口開河。一位山貓科學院「羅馬教廷科學研究院的前身」的院士湯若望於是成了耶穌這個“謀反賊首”的“遺孽”!

為了證明這些傳教士都是必須嚴懲的騙子,楊光先還散發文章嘲笑地球是圓的:“若然則四大部州,萬國之山河大地,總是一個大圓球矣……所以球上國土之人之腳心與球下國土之人腳心相對……竟不思在下之國土人之倒懸……有識者以理推之,不覺噴飯滿案矣!夫人頂天立地,未聞有橫立倒立之人也……此可以見大地之非圓也!”

三、摸準統治者的心理,設謀陷害。光是牽強附會的意識形態遊戲,未必能令比較清醒的最高統治者出手。挑起南京教案的那些衛道士們就給皇帝上奏章說:這些洋人的住所均選擇與皇室有關的地方,在城內潛住正陽門內,洪武崗之西,“而城外又有花園一所,正在孝陵衛之前,狡夷伏藏於此,意欲何為?”加上他們定期集會禱告,“每會少則五十人,多則二百人”,這還不是謀反嗎?“伏戎於莽,為患叵測!”事關一統江山的鞏固,這一下可把皇帝打動了,於是下令把這些洋人一律押送廣東,讓他們回國,教會財產則一律沒收。

那些傳教士有的回到澳門,有的則改名換姓,在教徒掩護下在內地躲藏。這就是有名的南京教案。後來,同滿族打仗,出於購炮、造炮和修歷的需要,才逐步把他們召回。在熙朝歷獄中,楊光先故技重演,也誣陷傳教士“借歷法以藏身金門,窺探朝廷秘密”,“又布邪黨於濟南……開封並京師,共三十堂”,“陰行邪教”,“傳妖書以惑天下之人”,廣東的 “香山澳盈萬人,踞為巢穴,接渡海上往來。”謀反似乎確鑿無疑了,其實同歷來的告密者一樣,全都是歪曲事實加上編造!

四、把私人信仰與國家體制混為一談。康熙皇帝「1654——1722」無疑是一代英主,他八歲「1661」繼位,十四歲「1667」親政,1722年11月逝世,實際統治中國53年。

康熙皇帝對西學大體停留在個人愛好的水平上,吸收的西學主要也是他認為可以為我所用的“技藝”,如天文歷算、制炮、地圖、鐘表和為宮廷服務的繪畫、建築等等,使用的外國人是與這些領域有關的“技藝人”,加上在對外交涉上用得著的翻譯,而且要使之變為服服貼貼的臣民,——說到底,是為鞏固原有制度或愉悅君主增添工具,而不是為考慮據以改造中國本身的文化和體制。於是,對所謂禮儀之爭就作出過度反應。

利瑪竇他們的成功,一個重要原因是適應本土的原有習慣,穿儒服,尊重中國人尊孔、拜祖等風俗習慣,盡量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與本教教義的結合點,從而為異文化開辟了立足點。但是,當時的天主教沒有經過認真的改革,本身帶有濃烈的中世紀氣息,利瑪竇死後,接替他出任耶穌會中國會長的龍華民反對利瑪竇在中國傳教的策略,不準中國教徒尊孔、拜祖,也反對把Deus翻譯為“天”或“上帝”,因此從明末起逐步引發所謂禮儀之爭。

教廷支持他的有關主張,康熙年間,教廷要嚴格執行禁令,拖延已久的矛盾終於爆發。為了妥善解決這項爭議,羅馬教廷和大清帝國朝廷雙方多次派出代表反復交涉,但教廷絲毫不肯讓步,還要教徒宣誓嚴格執行『禁約』。本來,這只是天主教內部的爭論,是百姓的私人信仰問題,拜不拜祖先和孔子應由中國的天主教徒自行選擇,他們要是不願接受『禁約』,完全可以退出教會,對這一類私人信仰問題政府沒有必要介入。

可是,號稱開明的康熙皇帝終於露出他的專制本性,認為這些事情關系中國基本體制,絕對不能妥協,於是,他在1717年下令禁教。按照有關諭旨,只準欽天監等技藝之士留在中國,而且要具結永遠留在中國,不再回國,否則就驅逐出境。他們自己可以修道,但不準傳教。一個翻譯西書七千部的計劃隨之擱淺,關閉了中國接納西方文化的大門。

後來的皇帝更恪守康熙皇帝的聖諭,把排外的基本原則確立為不可違反的祖制,一個封閉的東方專制王國體制從而牢固建立,後果之嚴重在一百多年後就充分顯露出來了。

西方文化可沒有這一套。中世紀的修道士們的一個重要工作是翻譯,把希臘和阿拉伯的典籍翻譯成當時通用的拉丁文。基督教徒主動到東方去尋找這些典籍的手抄本,並在主教們的支持下翻譯出來。12世紀這方面的工作已經卓有成就,從而為後來的文藝復興奠立了基礎。

俄羅斯除了十世紀接受了外來的東正教外,從彼得大帝改革開始,也比同時的康熙皇帝及其兒孫統治下的大清帝國高出一籌,最少在以下幾個方面顯示了與17-18世紀的大清帝國不同的特點:

一、善待外國人,大量吸收外國人才。所有派駐西歐各國的使節都有招聘各種人才的任務,招聘國外人才數量之大在世界歷史上是空前的。而且不但招聘技師和技工,發展工業,還敢於任命外國人為軍官,組建海軍,改造陸軍。

二、聽信外國友人的意見不但創辦各種官辦工業,也從稅收、貸款和勞動力等方面提供極為優惠的條件,極力鼓勵私人辦企業。

三、他和他的繼承者不但創辦了許多技術學校而且創辦莫斯科大學、俄羅斯科學院,改變了俄國的教育制度,樹立起巍峨的豐碑。

四、在政府組織上也努力向西歐學習特地組織力量研究西歐的政府組織,編譯有關資料,據以改組自己的行政機關。後來的葉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請法國著名思想家狄德羅到俄國主持法典的修改。盡管後來發生了西化派和斯拉夫派的激烈爭論,至少在宮廷中卻沒有“西化”恐懼癥,以講外語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為榮。

當然,他們向西方學習也很不徹底,停留在開明專制的水平上,沒有像西歐那樣完成人的解放和社會管理機構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歷史任務,為後來的苦難埋下禍根,但已遠遠超出17-19世紀的大清帝國,致使戊戌維新時期康、梁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為楷模。

第二是比較全面地繼承人類文明的成就。

知識階層是社會的精英,他們接受知識的狀況對社會面貌有很大影響。中國的士子學什麽?四書五經!西方呢?中世紀的學子都必須首先學好七門課程:

① 文法課,實際是學拉丁文②修辭學,培養寫文章和說理的能力,並學習法律基礎知識③邏輯,不但要學基本知識,還要經過至少一年的正反面辯論訓練④音樂⑤算術⑥幾何⑦天文。這七門課通常要學四年,這些課程通過後才能進一步學習哲學、醫學、法學、神學等專門課程。

西方這樣的課程系統有好些值得註意之處。首先是學好基礎知識特別是人文基礎知識,然後學其他專業知識。這是後來通識教育的濫觴。其次,對邏輯、算術、幾何、天文的重視,對現代科學的產生十分有利。

再次,他們的考試方法是導師面對一個一個學生,能達到相應的水平就可以通過,並相應獲得有關的資格,不比中國的科舉制度主考是皇帝派出的官員,能否金榜題名及名次高低最後還要取決於皇帝,規定幾年考一次,各省舉人還有名額限制。此外,盡管他們的教學內容也有很多荒唐、僵化的東西,但是,有些專業教學也容得下實驗和實踐,特別是醫學。

回過頭來看看中國的傳統教育和人才選拔制度吧!

一、耗費中國青少年最寶貴年華的四書五經雖然可以為傳承中國文化奠立基礎「如文字訓練,學習傳統哲理、道德和政治規範和中國歷史知識等等」,但從世界範圍看已遠遠無法適應17世紀以降的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樣的教育內容設置,沒有數學、形式邏輯訓練和懷疑、辯論的習慣,成為傳統文化向現代學術轉型的嚴重障礙。

二、考試四書五經的科舉制度把中國人的精力消耗殆盡,但培養不出足以安邦治國的適用人才。有識之士早就指出考試的內容完全不切實際,繼顧炎武在17世紀猛烈抨擊科舉制、指出“廢天下之生員而用世之材出” 之後,“1745年「乾隆九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奏:科舉徒尚空言,不適實用,請予廢止,別求遴選真才之道。”

而科舉制度的利益指向又十分不利於研究科學。利瑪竇寫道:“鉆研數學和醫學並不受人尊敬,因為它們不像哲學研究「指讀四書五經」那樣受到榮譽的鼓勵,學生們因為希望隨之而來的榮譽和報酬而被吸引。這一點從人們學習道德哲學深感興趣就可以很容易看到。”再加上意識形態幹擾,學術問題政治化,聖賢的經典和皇室成了絕對不準懷疑和觸犯的最高權威,“離經叛道”和對皇帝的“大不敬”是隨時可以置人死地的最嚴重的罪名。

與此相適應,一批裝扮成“衛道士”的鬼蜮頻頻告密求榮,於是,文字獄史不絕書,康熙皇帝親政後就有十起文字獄,而在他親政前還有八起,其子孫則變本加厲。在這樣的情況下,思想和學術生機自然摧殘殆盡了。

第三是有沒有容許辯論和保護“罪犯”的機制。

西方也有過政治和宗教幹預教學和學術的嚴重事例,可是,辯論啟迪智慧,他們在邏輯課程中必須經歷的最少長達一年的辯論訓練,以及經常舉行的“研究”、“辯論”和“隨意性辯論”活動有利於理性和創新精神的成長,加上教權、王權和不同教派之間的矛盾,在知識階層中不斷有批判力量湧現,甚至成為聲勢很大的流派。

例如,1277年,巴黎大主教斯特凡·坦比爾宣布有219條異端邪說必須禁止,多米尼克修會便絲毫不加理會,神學院的一位教師還“提出了詳盡的、無情的批評。他要求撤銷這一荒唐的文件,因為它的禁令可能阻礙科學的進步,並要求允許和它不同的見解。”

此外,教堂和修道院有保護“罪犯”的特權,這也對學術和思想的發展起了良好的作用,被譽為“巴黎人的驕傲”和十二世紀“第一個偉大的新時代的知識分子,第一個教授”的革新派神學家、邏輯學和倫理學家比埃爾·阿貝拉爾「1079-1142」遭遇嚴重迫害時,就曾受到兩個修道院的保護。

此外,西歐分裂為眾多小國,不見容於本國的人們可以輕易逃亡他鄉,亦為思想和學術的發展增添了一重保障。

但在中國,孔老夫子早就立下規矩,“不可不誅”的五條大惡中有三條是言論罪:“言偽而辯”,“記醜而博”,“順非而澤”。聖人的教導被確立為是非標準,加上大一統的局面,關山飛渡難,除了春秋戰國時代小國分立、可以隨意擇主而仕、朝秦暮楚而不必擔心被人視為賣國賊外,思想者的命運註定十分艱難。

第四是有沒有保護知識階層的組織。

在中世紀西方有保護教師利益的行會,大學享有特權,逐步發展出大學獨立、學術自由制度。大學的詞源universitas意思就是行會,是學者的行會,正當地謀取自己的利益,大學獨立就是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在巴黎,教皇塞勒斯丁三世於1194年賜予大學社團第一批特權……1215年教皇的使節……授予大學第一部正式法規。1231年……格雷高裏九世,通過著名的被稱為大學‘大憲章’「Magna Charta」的教諭(Parens scientarium),給予大學新的法規。”“大學社團組織的權力依靠三種主要特權:法權自治……罷課和分離獨立的權利,獨攬大學學位授予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在反對教會勢力和王室勢力的反復鬥爭中得到的。統治者總是力圖控制一切社團,大學更不例外,但在沖突中統治者被迫作出讓步,從十三世紀起,大學獨立逐漸成為現實。

古代中國知識階層也有集會結社,但多半是詩酒自娛的雅集或小團體,除在社會危機特別嚴重的時期有政治性的結社外,沒有出現名正言順為知識階層謀取行業性利益的團體,因此,從太學、國子監到縣學的官學系統固然一直是統治者的教化工具,即使是民辦的書院也沒有維護自己的權利和改變教學內容的強烈願望,以大學獨立、學術自由為標誌的現代大學自然不可能在此基礎上生長出來。

回望17世紀以來的中國,最令人震驚的應是皇帝老子及其大臣們的愚昧,而這個狀況又是知識階層群體性愚昧的表現,這是先秦以降精心構建的以盲目民族自大為基礎的自我封閉的必然產物。19、20世紀中國社會轉型如此艱辛,代價如此巨大,說到底就是沖破這個思想堡壘的艱辛和代價。不過,這個思想堡壘所以如此堅固,其根源又在深具東方社會特性的社會深層結構。

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致命缺陷在於長期保留著非常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宗法專制政治體系。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思所指出:“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上述經濟自由和思想、學術自由的剝奪,不過是這一上層結構的派生物。

就上層結構而言,中西差別十分突出,對各自的發展影響巨大。

中西權力系統的首要差別在於權力是集中統一的還是多元並立的。

在中國,權力集中於宗法專制體系。自從秦始皇統一全國、建立專制的中央集權體制以來,除了分裂時期,中國很少出現足以同皇權抗衡的封建領主。與此同時,從本土的道教到外來的佛教,神權大體上也是政權的依附物。中國沒有國教,學界對儒家是不是宗教也有爭議,但有一點是無可爭議的:中國的政權和教化大權是合一的,君師合一,各級統治者都是師。

思想和教育沒有受保障的獨立地位,只剩下一個合法的職能:做統治者思想統治的工具,把聖賢的教導、傳統文化特別是皇帝的“聖諭”灌輸給子民,讓他們服服貼貼做順民。明代有“聖諭”六條,康熙皇帝炮制了“聖諭”十六條,雍正皇帝詳加解釋,目的是要百姓“只遵聖教,擯斥異端,直如盜賊水火。”宗法專制的大一統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主流。與之相適應,知識階層也把大一統的觀念視若神明。其必然後果是民眾的自由空間非常狹窄。

而在前現代的西方,雖然也有政教合一的黑暗年代,但王權和神權畢竟基本上是兩個獨立的系統,雙方的關系錯綜復雜,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服從還是對立,雙方的矛盾連綿不斷,再加上分封制一直存在,國王與受封的領主、貴族以及領主、貴族與其家臣之間有明確的權利與義務,實際存在著一種互相制約的契約關系。這三個系統的博弈和權力多元的局面,開拓了一個較大的自由空間。

社會權力單一還是多元必然影響權力的整合方式。一般說來,各個氏族或民族早期都有過軍事民主,滿族入關前實行八旗的旗主貝勒共治國政制度,以後逐步擴大形成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制度,體現了有限的原始的民主。但它慢慢成了專制君主的附屬物,至雍正皇帝設立軍機處後,其權力更日益削弱乃至消亡。

與權力單一的專制體系迥異,多元社會下的國王冀圖為所欲為極其困難,在各種勢力裹脅下,常常被迫聽取各方意見,尋求妥協,從而催生出議會制度。在英國,十三世紀的時候現代議會的雛形已經形成,1265年開過一次由各郡、市和自治市各派出兩名代表組成的議會,它失敗了,但“這個議會由於具有最廣泛的代表性而成為近代代議制議會制度的起源。

”三十年後,“愛德華一世於1295年召開的大議會已經被當作第一個英國議會珍藏在歷史中,綽號‘模範議會’的這個機構包括了來自較小的貴族、教士和自治城市的代表。”而在此之前,由於1199年就任的英國國王約翰實行殘暴統治,並在與教皇英諾森三世爭奪對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權中失利,1215年,貴族、教士等聯合起來集結武裝向倫敦進發,要求國王給予他們更多權利,迫使國王簽署了著名的『自由大憲章』,英國乃至世界的憲政從此翻開了新的一頁。

在『自由大憲章』的63條條文中明確規定:

一、宗教自由。“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力將不受幹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

二、城市自治與自由。“倫敦城,無論水上或陸上,應享有其舊有之自由與自由習慣。其他城市、州、市鎮、港口,余等亦承認或賜予彼等以保有自由與自由習慣之權。”

三、保障全國臣民的自由。“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習慣與自由,就屬於余等之範圍而言,應為全國臣民,無論僧俗,一律遵守。”

四、保障私有財產,不得肆意侵犯。“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價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處擅取谷物或其他動產,但依出售者之意誌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自由人犯輕罪者,應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罰金;犯罪重者應按其犯罪之大小沒收其土地,與居室以外之財產;對於商人適用同樣規定,但不得沒收其貨物。凡余等所屬之農奴犯罪時,亦應同樣科以罰金,但不得沒收其農具。”

五、居住、遷徙與營業自由。“除戰時與余等敵對國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舊時之公正習慣,皆可免除苛捐雜稅,安全經由水道與旱道,出入英格蘭,或在英格蘭全境逗留或耽擱以經營商業。戰時,敵國商人在我國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獲知我國商人在敵國所受之待遇前,應先行扣留,但不得損害彼等之身體與貨物。如我國商人之在敵國者安全無恙,敵國商人在我國者亦將安全無恙。”

六、法治。“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審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此外還規定:“除熟習本國法律而又誌願遵守著外,余等將不任何人為法官、巡查吏、執行吏或管家吏。”

論者一再指出,這個憲章惠及的是貴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人,農奴等下層民眾不在其列。但是,且不說農奴不是毫無關系,重要的是它與東方社會不同的特點,為以後現代社會奠定基礎的那些特點。

例如,憲政和法治首要的一條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同時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使之既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又能有效地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為此必須建立分權制約的政治體系和獨立的司法系統。中世紀的西歐,包括英國在內,離這樣的要求當然還很遠,可是,以『自由大憲章』的簽署為標誌,基本要素已經具備。歷史已經證明,假以時日,不斷完善的憲政可以一步一步化為現實。

還有一個不能忽視的情況是:到了16世紀,“‘沒有一個郡、城、鎮,也很少有一個村沒有律師。’其中最富的年收入高達兩三萬鎊,其次的也達12000~14000鎊。”而“按當時規定,凡土地歲入在10鎊以上或動產在300鎊以上的人,即可購買綬帶,躋身於鄉紳行列。”這對推動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十分有利。

一百多年來,人們一再問:為什麽中國的洋務運動和日本的明治維新同時起步,而結果迥異?很重要的一點是日本實行的是封建制度,各藩有力量制約幕府。而在19世紀中國,盡管通過剿滅太平天國,地方督撫的權力有所提升,但中央集權的宗法專制體系基本性質沒變,當義和團一類事件發生,沒有什麽力量可以改變那些愚昧的最高統治當局的胡作非為,更不要說可以銳意改革、開創一個現代化的新局面了。

與宗法專制統治相適應,中國沒有法治的傳統。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但它是統治者治民的工具,沒有保護民眾權利的內容。中國傳統法典的主要內容是刑法,它不過是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三綱的法制化。司法也是行政權的附屬物,缺少獨立的品格。

自由只有在社會力量多元化、政治體制分權制約的狀況下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艱辛絕非偶然。

中國與俄羅斯倒有很多共同點。在東羅馬帝國時期,東正教本來就必須絕對聽命於皇帝,“皇帝作為東正教會的最高領導,有權任免教會牧首,有權召集宗教會議和批準宗教會議的決定,有權詮釋教義和制定教規,有權管理教會生活等等。”東羅馬帝國滅亡後,沙皇繼承了這些特權。彼得大帝更處心積慮消滅東正教的獨立性,使之成為政府手中的馴服工具,他於1720年取消了東正教的牧首制,把教會完全置於國家控制之下。

而大部份教會人士也心甘情願做這樣的附庸,用18世紀俄國東正教一位總主教的話來說是:“東正教皇帝本身擁有地上的全部權力,在他之上別無他人,只有上帝。”俄羅斯內外的一些修道院曾經是向俄國輸入西方文化的重要據點,在專制淫威下情況也起了變化,“俄羅斯教會不像西方教會,它沒有發展任何世俗學問的研究機構。在俄國沒有教會學院和教會大學,……修道院在西方一般是學問中心,在俄國卻不是這樣,至少在人文科學方面不是這樣。”與此同時,“新的‘官僚政治’開始有它自己的語言,如‘國家的需要’、‘國家的利益’等等,盡管所指的實際上是君主個人的利益。

”而東正教的神父們教導沙皇子民的只有兩個字:順從。可是,一個不受監督和分權制約、聽不到反對聲音的政權,在表面安謐下危如累卵。這樣的政教合一的社會體系給俄羅斯帶來的只是專制政權不合時宜的延長,並成為後來蘇聯崩潰的一個潛在的重要因素。

眾所周知,自治,包括城市自治和行業自治,是中世紀西歐的普遍現象。請讓我們先看一個有關城市自治的文件:『英王亨利二世給予林肯城之特許狀』 ,這個文件有三個要點:

一、“受命於天的英格蘭國王……謹向林肯城主教暨諸法官、行政官、男爵、其他官吏及該城……人民致意,並使彼等得知予已將林肯城人民在英王愛德華、威廉與亨利時代所享有之自由、習慣與法律賜予彼等。城中人民以及本郡其他商人之商會,亦將充分而自由地保有彼等在前述予之祖先愛德華、威廉與亨利時代所享有之上項權利。”

二、“任何人在林肯城內按土地保有權購買土地,保有之達一年零一日,無人反對……則予將準許此人在將來安然保有此項土地,一如其過去,不受任何幹擾與迫害。”

三、“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住期已達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納稅,任何具有申請權之人亦未提出……不利於彼之異議,則予亦將準許彼等與過去一樣,繼續以市民身份居住於予之林肯城中。”

這三點重申了城市的自由、自治的權利、保障財產權,開通了農奴逃入城市上升為自由民的通道,在西歐具有普遍性。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上根本找不到類似的文件。中國的地方自治是20世紀第一個十年清末新政的產物,而上海商人提出組織自己的商人政府的要求已經是20世紀20年代。

西方中世紀的行會與古代中國的行會一樣,有為保護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競爭、維持壟斷地位的鮮明特征。可是,經過反復博弈,西歐的商人和行會在不少地方也成了參與城市自治的重要支柱。請看另外一個文件:神聖羅馬帝國治下的城市『奧格斯堡第二次行會文告』「1368年12月16日」——這一年剛好是朱元璋做皇帝的第一年,中國的宗法專制統治正進入顛峰時期。以下是它的幾個引人註目的內容:

一、“我們過去曾組織、現在還是要組織議會,使它在將來具有最大的權威和力量。”

二、議會如何組成:“在我們城市公社裏,所有那些團結手工業者的十八個行會,每個應有一個會長參加議會。其中組織龐大、受到尊重的行會……得有兩個代表參加議會……然後這二十九個人從市民中選出最有聲望和最賢明的十五人;然後應舉行宣誓,並在這一年內和他們「就是和二十九個人」一起參加議會。”

三、市長和其他官員的選舉:“上述的二十九個會長和代表行會的議員,從自己中間和從市民中間選出兩個他們認為是最好的人來擔任市長:一個代表市民,一個代表行會……選出四個副市長、兩個監印官及六個征稅員……我們的議會、議員、市長、副市長和征稅員每年應改組。”

四、重要問題的提出:“每個參加議會的會長應從自己的行會中提出最有聲望的「會員」十二人對議會宣誓。

如果需要舉行擴大會議,那麽,依照需要情況,這十二個人「代表各個行會」應被邀參加,這樣就組成了擴大會議。如果會長們和十二個人要從議會爭取什麽,或者要從議會打聽什麽,那麽,他們在擴大會議開會之前,應集合在市政廳裏,先行陳述並加以說明。如果問題是極其重要,和十二個人商談不能獲得解決,那麽,各個會長應召集自己行會全體會議,使大家能夠了解這一事情。”

五、財政收支:“我們規定,各個人的財產「不論男女窮富」一律依照所有人的自報,加以課稅”。“應該每年向窮人富人報告:稅款的收入怎樣用去,城市清償了什麽債務,以及承上帝佑助,什麽款項該由城市收進。”

面對這個640多年前的西方城市自治的文件,中國明、清兩代固然沒有這樣的制度,縣以上的各級官員都由朝廷或督撫選派,時至今天的中國大陸,恐怕還是很難斷言究竟那個城市真正達到了這樣的自治水平。

宋、明以降,中國社會的基層組織有保甲、裏甲和鄉約等等。保甲、裏甲的都是官府控制平民的工具,沒有絲毫自治氣味,而且還實行殘忍的犯罪連坐制度。

有爭議的是鄉約,有人譽之為紳權自治,有人甚至認為比地方自治還高出一籌:“鄉約這個東西,可以包含了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不能包含鄉約。”的確,鄉約及與之配套的義倉和社學體現了宗族共同體的互濟精神,其道德約束亦有可取之處,可是,它的靈魂是按照三綱和體現理學精神的皇帝“聖諭”的要求嚴格控制宗族成員。

這些鄉約往往具體落實在族規、家法中。讓我們看看幾個有代表性的家法族規吧!有些族規頭一條就規定“聖諭當遵”,有的則強調要“急完糧”,“踐土食毛,富有納稅之義務”。孔氏族規中規定:“忤逆父母,淩辱尊長及縱容妻妾辱罵祖父母、父母,一經聞四祠,笞責三十。甚,革胙除派。

至大反常,處死,不必稟呈,致累官長。大盜,亦家法處死。”影響最大的『朱子家禮』收入司馬光撰寫的『居家雜儀』,其中規定:“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與。”“父母怒不說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其異端,非聖賢之書傳,宜禁之。”至於各種族規中壓迫、束縛婦女的條文,人們早已耳熟能詳,這裏不再征引。

更多的家族共同體的族規沒有形諸文字,但已把用各種刑罰「包括處死」懲罰違反三綱的族人和追求婚姻自由的男女變為風俗習慣,視為天理,代代相傳。

這些條文或風俗習慣中規定的嚴苛維護三綱、家族而不是個人的財產所有制,以及對思想、文化所謂異端趕盡殺絕的嚴禁,都是摧殘人性和個性、不利於社會發展和向現代轉型的鎖鏈。這就是中西文化的差異已經具體化為社會制度的差異。近代中國社會的轉型就是以這些具體的文化差異和制度為基礎的。

“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艱難,主要原因是中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自身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