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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清末新政與20世紀中國社會變革

第十四章 清末新政與20世紀中國社會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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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中國的開端,是以義和團事件和八國聯軍等奇恥大辱過後的清末新政為標記的。近年,越來越多中國大陸的史家沖破意識形態束縛,走上冷靜、客觀從學術角度研究這一重大事件之路,寫出了一批高水平的專著。他們分別確認:“這次新政是在政治、經濟、教育、軍事等各方面較大程度改革舊的封建體制,推行新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一次資本主義性質的改革。”「朱英:『晚清經濟政策與改革措施』第259頁,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武漢。」

“單純的封建專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關法律有些在試行,有些在準備和確立之中,整個政治制度正在向資本主義近代化演變邁進。”「侯宜傑:『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第574頁,人民出版社1993年北京。」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國社會變革的非常可貴的開端,最值得重視的是它提供了一個東方傳統中世紀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典型。無論其成就或失敗,都蘊藏著足以啟迪後人的東西。

竊以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經濟自由。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確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沈之奇:『大清律輯註』第215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北京。」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

更為嚴重的是清政府為新經濟的發展設置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準制,往往相應設置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例如,19世紀國際貿易的主導商品是紡織品,它和鴉片是19世紀中國外貿入超的主要因素。為與外商爭利,70年代開始朝野有關人士就著手籌辦紡織廠。1890年上海機器織布局開車生產,這是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個棉紡織廠,從1876年李鴻章批準籌辦起算,幾經折騰,整整歷時14年。1880年,為辦這麽一個廠,李鴻章特地上奏並經皇帝批準給予該局十年專利,“十年之內只準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李鴻章:『試辦織布局摺』,『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

1888年張之洞在廣東籌設織布官局,不得不致電李鴻章協商:“閱『申報』載,上海布局經尊處奏準‘十年之內,不準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且進口布多消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給粵用,猶恐不給,當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復。”「張之洞:『致天津李中堂』,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張文襄公全集』卷131。」李鴻章的答復是:“粵設官局,距滬較遠,似無妨。”「『李中堂來電』,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同上。」

照“不準另行設局”的規定,雙方的說辭都經不起推敲。李鴻章和張之洞是當時權勢最大的兩位總督,在人治社會官場文化的氛圍中,矛盾順利化解了。

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其他人辦企業就沒有那麽幸運了。郭嵩燾是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二品大員,黯然回國退休後,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到這麽一件事:“輪船之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凡三次呈請……獨不準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燾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余,這個航運公司還是辦不成!「『致李傅相』,『郭嵩燾詩文集』第240-241頁,嶽麓書社1984年長沙。」

這兩個例子帶有普遍性。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中國沒有經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要辦點當時的新經濟,無不碰到官方批準這一難關。

這個障礙是怎樣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發了一道上諭:“叠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舉辦。”「『光緒朝東華錄』總3631頁,中華書局1958年北京。」

以這一聖旨為標誌,清政府的經濟政策從壓制私人資本即剝奪國民的經濟活動自由,轉變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阻力和困難仍然不少,但大體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

如果從1865年辯論要不要學西方借法自強算起,清政府內部整整爭論了30年才得出這麽一個結論。更主要的是鴉片戰爭以來歷經6次內外戰爭,特別是甲午戰爭失敗,內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經濟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調整。用當時一篇得到朝廷首肯並轉發而流傳甚廣的奏章的話來說是:“今日即孔孟復生,舍富強外亦無治國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無致富強之術。”「胡燏棻:『條陳變法自強事宜』,『光緒政要』卷二十一,頁十五。」

換句話說,生死存亡迫使這個專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讓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自由。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連頒布『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後的事,其中規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註冊者,務須將創辦公司之合同、規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公司律』第二條,『中國近代法制史資料選編』第一分冊第128頁,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1980年北京。」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僅須登記註冊即可。

與此同時,現代財產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確立。『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在“判案後查封產物”一節中規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產物,如產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凡左列各項不在查封備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劉錦藻編:『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4,刑13,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9996頁。」

這表明財產所有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為以個人為本位。盡管這一規定要不僅在打官司時管用並要成為全社會的習慣仍須假以時日,但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就意味著主流文化開始承認個人財產權的正當性。

這一變革的影響極其深遠。首要的是為經濟發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長和資金積聚的強大推動器;反之,則資金消散、人才流失。從1901至民國建立,有很多制約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如強勢和享有特權的外國資本,厘金和其他苛捐雜稅,由於政治制度改革滯後帶來的政府官員腐敗,日俄戰爭及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不安和動蕩,等等,但民族經濟仍有不俗的表現:1895—1913年間,民族資本工業發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戰列強無暇東顧期間的發展速度還略高一點。

「許滌新、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一卷第679、858頁,人民出版社1990年北京。」其他經濟事業發展也比較順暢,主要的一條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堅持以官辦或官督商辦的壟斷經濟為路向,扶植和獎勵私人資本,建立自由的市場經濟制度,加上工資和原料低廉,市場廣闊,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帶來的不利因素「如貪汙腐敗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響。

這一制度因素的影響一直延伸到民國。從民國初年到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其間戰火連綿、社會動蕩不安,但總的說來經濟仍持續以較高速度發展。1912-1936年間,盡管有幾次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特別是1929年開始的經濟大危機中,中國工業年均仍增長9.2%,1912-1920年更高達13.8%「白吉爾著、張富強等譯:『中國資產階級的黃金時代「1911-1937」』第8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其原因是北洋軍閥政府繼承新政的經濟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

1927年國民黨取得全國政權後,雖然開始扶植官僚資本,但尚不足壟斷國民經濟。

更值得重視的是經濟自由對人的解放的重要意義。在所譯之書論及西方有經濟自由“乃至民生安業之事,大抵任民自為,而不過問”之際,嚴復感慨系之地寫道:“讀此,則知東西立國之相異,而國民資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

蓋西國之王者,其事專於作君而已;而中國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師,且其社會固宗法之社會也,故又曰元後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親師之眾責……卒之君上之責任無窮,而民之能事,無由以發達……而其於國也,無尺寸之治柄,無絲毫應有必不可奪之權利”。「嚴復:『社會通詮』按語,『嚴復集』第4冊第928-929頁,中華書局1986年北京。」

沒有經濟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權利就失去了基礎。在新文化運動中陳獨秀也一再重申“以獨立之生計,成獨立之人格”「陳獨秀:『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青年雜誌』第1卷第4號」的極端重要性。

不過,由於中國傳統觀念中把公私之分視同善惡之別,加上屢仆屢起的啟蒙運動遠未完成自己的歷史任務,經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沒有被廣大知識分子深刻認識,這就為日後的反復留下了禍根。

歐美社會矛盾尖銳化催生了程度不等形式各異的公有化思潮,中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經濟自由從確立之日起就一再受到西方非主流思潮的沖擊。一些敏感的中國知識分子或政治家鑒於西方貧富差距過大的惡果,認同某些西方非主流思潮,主張用公有經濟全部或部分取代私人的經濟所有權。通觀20世紀,挑戰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馬克思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無政府主義也廁身其中,但影響極小。」

按其實際效果,民生主義是官僚資本主義的墊腳石,1949年以後的馬克思主義實踐有目共睹,而社會民主主義則成了引導知識分子走向馬克思主義的中介。

一個值得註意的現象是:社會民主主義思想是由一些自由主義者鼓吹的。一個突出的典型是張東蓀,30年代他認為蘇聯以及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與自由、民主是絕對不相容的,到40年代卻認為“馬克思主義與民主主義是一件事”,“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是向著同一的方向前進”。

與此同時,他認為以蘇聯為榜樣放棄部分自由、首先是放棄經濟自由、以計劃經濟取而代之是完全正確的:“蘇聯還有一點最是為一切產業落後國家所應取法的,那就是對外貿易完全由國家辦理……國家統辦對外貿易是計劃經濟的前提,或柱石。此點辦不到,一切必歸無效。”“尚有一點亦足以後進的農業國家所取法,那就是所謂集合農場。”「張東蓀:『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第25、61、63頁,觀察社1948年11月四版上海。」他把自己的主張歸結為建立“計劃的社會”。

他說:“須知在經濟方面要有計劃,則勢必連帶到其他方面,如政治方面,教育方面等等……必須把全社會亦成為有計劃性的……只能有計劃以內的自由與計劃以內的平等,而斷不容有超計劃的自由與超計劃的平等。……凡自由之足以妨害生產的提高,凡平等之足以使生產降低,則都應該在限制之列。”在他看來,放棄了政治與經濟方面的“絕對自由”,“我們還是不能不要絕對的自由。這個絕對的自由應該在文化與思想方面。”「張東蓀:『政治上的自由主義與文化上的自由主義』,『觀察』第4卷第1期。」

其實,嚴格地說,無論在哪一領域都不可能有絕對自由,除了少數極端流派,也沒有什麽人追求絕對自由。不過,失去經濟自由,政治、文化、思想等領域的自由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基礎。所謂“計劃以內的自由”,變成政府自由地“計劃”給你什麽,公民則必須絕對接受。

張東蓀的這些觀點不是個別人的迷誤,在那時頗帶普遍性。當時蘇聯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力之一,國威、軍威令貧弱中國的知識分子十分景仰,再加上嚴密封閉的蘇聯社會的真實情況不易了解,一些人刻意散布它已改變了肆意鎮壓公民和剝奪民主、自由的錯誤,社會主義與民主主義合流的幻象油然而生。

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這些知識分子的知識結構,他們大多是人文學者,對經濟學、政治學所知不深,但又肩負著說古論今、指點江山的重任,於是,當哈耶克、波普爾根據蘇聯計劃經濟及其他資料大聲警告這是“通往奴役之路”時,中國的一些自由知識分子面對同一現象卻認為是救國救民之路。張東蓀自己和知識階層乃至整個國家後來吞下適得其反的惡果,昭示清末新政肇始的經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

時至今日,知識階層有些人似乎仍未正視這個歷史教訓。一聽到“經濟自由”的呼聲,他們立即說:這是爭取洗錢的自由!是為特權階層爭自由!看來,他們可能不太理解現代經濟必不可少的兩翼:自由空間與相應的法治,而這兩翼又擔負著不同的任務。不能因為要對付洗錢,法治應該大大加強,就認為經濟自由亦可不要。同清末民初一樣,說這些話的大體上也是一些人文學者,特別是研究文學的學人。

他們有兩個很煽情的口號:一是哪個資本是幹凈的?據說,聯想、方正等高科技企業上市,有數以百計的有關人士成了百萬乃至千萬富翁。在他們眼中,這些人擁有的資本「股票」是不是每個毛孔都充滿血汙?二是兩極分化,5%-10%的少數人富可敵國,占有大部分財富。市場經濟誠然有很多毛病,貧富不均就是其中之一。它不過是人類迄今建立的最不壞的經濟制度而已。

但應明確指出:① 5%-10%的人手中的錢很大部分不是他們個人的消費資金,而是社會資本。差別在於這些資金掌握在政府官員手中還是由企業家運作對社會更為有利「成本更低」?②市場經濟帶來的是中產階級日益強大「中間大,兩頭小」、社會主義者夢寐以求的三大差別「體力與腦力勞動、工農、城鄉」日趨消滅的社會。③計劃經濟是平均分配貧困,在有充分的經濟自由而法治健全的社會,卻能夠建立比較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讓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保障。

全面地看,清末新政的歷史功績可以概括為現代社會運作架構開始建立。除體現上述經濟自由的市場經濟體系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代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正在建立。

清帝國原來實行的是三權合一的專制體制。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司法獨立,並且法律必須與國際接軌。現代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國際性的,不按照國際標準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體系,經濟就無法正常運作,再加上洋人動輒以大清帝國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視人權為治外法權存在的理由,成了朝野人士一大心病。要維護司法主權,廢除治外法權,也不能不改革法律體系,建立現代的獨立的司法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詔變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諭”下達:“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光緒朝東華錄』總4864頁,中華書局1958年北京。」中國法律現代化由此起步,幾經反復,直至20世紀終結尚未完成。不過,基本架構已在晚清新政時期奠定。

1903年起,『獎勵公司章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官考試細則』、『集會結社律』等等先後出臺。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三個總結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別在程序法和實體法領域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雖因辛亥革命爆發,『民律』已來不及審議頒布施行,但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政府無不繼承這三個大法。

辛亥革命爆發,民國取代了清帝國。出乎人們預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沒有隨清帝國的滅亡而被束之高閣,臨時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長伍廷芳立即向孫大總統報告:“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余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

孫文同意並咨請參議院核準這個建議。「孫文:『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孫中山全集』第二卷276頁,中華書局1982年。」參議院批準了這個建議,於是,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便在3月10日發布命令:“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余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參閱張國福:『中華民國法制簡史』,144—14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清帝國的基本法律略加刪改後繼續為新政權服務。

孫文、袁世凱政府各自的司法部長伍廷芳和王寵惠都是受過嚴格的西方法學教育的法學專家,他們卻一致肯定清末制定的法律,而且他們的認識是被當時的社會各界廣泛認同的。在革命熱情洋溢的臨時參議會批準伍廷芳的建議以前,各省早已紛紛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武昌起義,“各省光復,各省知舊刑律不能再用,江蘇省議會首先就資政院法典股之修正案(即『大清新刑律』——引者),去其與共和國體抵觸各條外,即用為暫行刑律。湘浙各省陸續仿之。”「闕庵:『十年來中國政治通覽·司法篇』,『東方雜誌』9卷7號,1913年1月。」以如此廣泛的共識為基礎,沿用清末新法律一事沒有受到值得一提的挑戰。

1925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特別是1927年成為全國政權後,中國法治進程因國民黨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內的各領域全面推行“黨化”而逆轉。但國民政府的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體承襲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們的專制統治是通過另外兩條途徑達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訓政時期約法』、『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等等」,把現代公民應有的自由化為烏有;二是建立以民為敵的機關,嚴格管制公民的言行。

軍統、中統和國民黨中宣部及各級黨委宣傳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們開創了執政黨直接檢查和鉗制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體制,冀圖以一黨的主義“齊一國民思想”。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和後來的解放區也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辦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視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廢止國民黨『六法全書』”,再歷經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歷史出現了30年的斷裂。

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開始悄悄地回歸清末新政開創的新傳統。「參閱拙著:『刑法與20世紀中國文化的變遷』,『中國現代思想散論』,廣東教育出版社1998年。」這個新傳統無非是接受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以法律來說,是在日本學者幫助下,繼承『羅馬法』、『拿破侖法典』等大陸法系傳統制定了這些新法,確立了建立“法治”國家的目標。

可是,大陸法系的缺陷——對個人自由的保障遠不如英美普通法系徹底,加上經過日本這個東方專制主義殘留甚多的國家為中介傳到中國,又使20世紀的中國人吃盡苦頭。新政時期所定有關公民自由權的法律,總是在列舉個人自由後加上一個後綴:“非依法不得限制之”,從而為專制統治者打著“依法治國”的招牌剝奪公民自由大開方便之門。

辛亥革命後制定的『臨時約法』也沿襲了這一錯誤,知識階層中不少人在革命高潮中也欣然接受,這又與中國傳統文化把公私混同於善惡、為公可以侵私的觀念密不可分。

辛亥革命前後,只有章士釗等極少數人察覺這是後患無窮的重大失誤。清政府從1906年頒布『報章應守規則』開始,便利用惡法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1910年12月,它居然利用資政院把原有的『大清報律』修訂為『欽定報律』,由皇帝頒布實行。章士釗尖銳指出政府此舉侵犯了公民的私權,假如政府或某個公民認為有哪些言論違法,可以訴諸法院,依照民法、刑法和正常法律程序解決,根本不需要什麽報律。

制定報律,並把書報送檢列入其中,“則政府刻刻假定國民之違法,是直狗馬國民也!是直盜賊國民也……如此,則人權之危險不可思議”「章士釗:『言論自由與報律』,『章士釗全集』第一卷第459-460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上海」,真正第一流的法治國不會有此等報律或新聞出版法,這是盲目學日本的惡果。他還批評資政院議員通過此項法律十分有負於國民。

1912年3月11日臨時參議院通過並公布了『臨時約法』,第二天,章士釗立即撰文揭露它沒有解決公民自由的保障問題:“『約法』曰:‘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他指出這是許多成文憲法的共同缺陷,應該吸取英美法系的優長予於補救:“然人欲濫用其權,中外一致,於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為何?

則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生,無論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現譯人身保護令——引者」,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所發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於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並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茲制者,誠憲法之科律也,吾當亟采之。”「章士釗:『臨時約法與人民自由權』,同上第85、86頁。」不幸,章氏的呼籲始終未被歷屆政府采納,成了向21世紀中國移交的重大問題之一。

2.現代教育體系的建立。

清末新政又一影響極其深遠的改革是廢除科舉,建立新的教育體系。這一改革有三個特點:

一是逐步替代。1901年清政府已著手改革科舉,除立即廢除武科外,下令從明年開始文科鄉試、會試均試策論,不準用八股程式。與此同時,命選派人員出國遊學,重開京師大學堂,將原有的書院分別改設為大、中學堂,並多設蒙養學堂,以期逐步取代舊教育系統。1902年制定了新的學制,翌年又加以修訂,盡管有種種不足,仍不失為建立新教育體系的藍圖。

這些措施促進了新式學堂發展,實際已將年輕一代的教育逐步轉移到新的軌道上。廢除科舉,水到渠成。

二是當機立斷。1904年,清政府決定用逐科「三年一科」削減名額的辦法,十年內完成新舊教育的交替。1905年9月,袁世凱、張之洞聯名上奏:“科舉一日不停,士人皆有僥幸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礪實修之誌,民間更相率觀望。”「『皇朝續文獻通考』卷87,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考8455頁。」要求立即廢除科舉。清政府批準了這個建議,一舉解決了這一社會發展的重大障礙。

三是註意新舊銜接。廢除一個沿用了一千多年關乎整個知識階層的制度,一旦作出決定,倒出乎意料地順利。除新教育已逐步生長外,還有三個重要措施:1906年頒布『舉貢生員出路章程』六條,廣開門路,原有舉貢生員盡量安排,穩定了數以萬計的很難再進學堂的那部分士人。1905年開始,每年一次舉行遊學畢業生考試,合格者分別“賞給”進士、舉人。新學堂畢業生也得到相應的榮銜。這些措施解決了新舊教育的銜接問題。改革過程非常平穩,沒有什麽震動。

科舉是選拔官員的制度。在前現代社會,知識階層出路很窄,科舉成了士子上升的主要通道。進入現代社會,這個制度的優長已為公務員考試制度所繼承,即使由於後來政權頻繁易手,這一考試很不正常,中國向工商社會轉型帶給知識階層的機會也遠非20世紀以前所可比擬。時至19世紀,文科舉每科近20萬考生爭奪1439名左右的舉人名額,而中舉後亦僅有1/3能得到一官半職。

進士雖一般都能當官,但每科名額只有區區300名左右「張仲禮:『中國紳士』第169、123、158-161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僅與當時為了推廣新式教育而辦的速成師範、為改革官制興辦速成政法相比數量已有天淵之別。問題在改革不夠徹底,而不是忽視了傳統。大學獨立,思想自由,這是現代教育不可或缺的靈魂,卻根本沒有進入改革者的視野。

海內外有些學者認為,這一改革瓦解了原有的凝聚力,是日後紛爭的根源。其實,當時清政府為了培育和維護祖傳的“凝聚力”,軟硬兼施,可沒有少花力氣:讀經占課堂教學總時數高達25%-40%「袁征:『中華文化通誌·學校誌』第254、289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不準接觸異端邪說、不準幹政等禁令頻頒,封報、抓人亦時有所聞。無奈歷史進程要的已是以自由、民主為基礎的制度凝聚,而統治者仍乞靈於思想管制和鎮壓。後來的曲折另有原因,不能歸罪於改革。

3.民主政制的開端。

1905年,清政府派員出國考察政治,設立考察政治館「1907年易名憲政編查館」,並於11月諭政務處籌定憲法大綱,啟動了政治體制改革向憲政前進的進程;1906年9月正式宣布預備立憲;1907年9月下令設資政院,10月命各省速設咨議局;1909年10月各省咨議局第一次會議開幕;1910年10月舉行資政院會議。——這些都是中國民主政治不可忘記的事件。

19世紀30年代,議院、三權分立、公民自由這些觀念隨著傳教士闖入中國「參閱拙作:『自由:觀念、法律與制度審視——新文化運動再研究』,『東方文化』2000年第一期,廣州」,歷經被國人視為海外奇談、異端邪說等階段,整整費時70年終於為主流文化所認同。這是一個非同小可的文化變革,其背後是一批睜眼看世界的先驅含辛茹苦默默耕耘,特別是戊戌前後第一次啟蒙運動的成果。

史家們早就指出,那些政治考察報告、要求立憲的奏章、變法的建議乃至各種章程、法律,大都是包括梁啟超在內的流亡者或留學生捉刀代筆或由外國學者和留學歸來的學人直接參與制定的,好些大臣以『新民叢報』等啟蒙報刊為寫作奏章的依據更是公開的秘密。以留學歸來人員為骨幹包括本國學堂畢業生組成的新知識階層形成,他們紛紛被各種新政機關所吸收,推動著官場文化更新。

推行新政、預備立憲和改革官制又反過來推動新文化廣泛傳播。士子東渡日本進速成政法、速成師範成風,士紳進國內仕學館的也比比皆是。而辦法政學堂,由官方翻譯、出版各種憲政和法律書籍,宣傳選舉的必要和辦法,如此等等實際上成為批判專制、提倡民主的教育。

例如,廣州『時敏報』不是什麽革命報刊,1904年11月它發表文章說:“近今評論家有曰:中國之專制一日不變,則革命之風潮一日不息。旨哉,言乎!……吾聞是言,為之更進一解曰:中國之專制不變,則新政不能大行。然則中國而不欲興則已,中國而果欲興耶,舍立憲法其曷以哉?”「『立憲法議』,『東方雜誌』第1卷第12期第166頁,轉載自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六日『時敏報』。」

而在官方文件中,資政院、咨議局都是實行議會民主的過渡機構。不妨看一段有典型意義的得到“欽準”的奏章: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欽奉懿旨,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上下議院院實為行政之本。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竊維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其議員多由人民公舉,凡立法及預算、決算必經議院協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

『大學』雲: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雲:所欲與聚,所惡勿施。又雲: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萬民於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會之先聲。”「『資政院等奏擬訂資政院院章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第627頁,中華書局1979年北京。」

這段話所以值得重視,一是以慈禧為首的統治階層公開認同現代民主制度,且是各種官方文件的共同語調,標誌著新政時期主流文化的重大轉向。這個變動雖然有待鞏固、擴大和發展,但已清楚表明上一世紀的啟蒙已收到實效。文化更新是永恒的,而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的文化更新,是以17世紀以降的現代文明成果取代各國中世紀意識形態的歷史過程,即通常說的啟蒙,卻是任何國家無法回避的歷史任務。

新政值得贊揚之處,正是體現著這一歷史過程的進展。二是中國士紳早已找到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現代文化的結合點。在那些翰林、進士等“正途”出身的官僚所擬聖旨、奏章等官方文件中,現代民主之類皆是祖訓,不必大驚小怪。康、梁等人也是運用這一手法的好手。朝野上下,此唱彼和,在這一方面並無分歧。這又一次證明,至今仍有學人把民主在中國的坎坷歸罪忽視傳統,並不符合歷史實際。

大清帝國皇族當然想以立憲換取萬世一系,江山永固。可是,政治是利益和力量較量後的妥協,由不得人們為所欲為。任何改革措施,其後果並不是設計者可以完全控制的。清政府設立資政院、咨議局,要的是馴服的咨詢機構,可是孽種誕生就自行滋長,研究當時會議文獻的論著已充分說明,它們履行民主和監督功能絕非後來的橡皮圖章所可比擬。1909年10月14日各省咨議局開第一次會議,11月18日便分別派出代表在上海開會,商議請願開國會。

後來更組成聯合會,一直領導著國會請願運動,成為監督和推動政府前進的不可忽視的力量。議員們還公開提出組織政黨、實行政黨政治問題。在1909年11月30日舉行的廣東咨議局第一期會議第14次議事會上,議員陳炯明提出:“本局各議員閉會後,應就各地方提倡建議協會及設法組織政黨,為本局之後盾。”結論是:“將政黨二字改為補助機關,亦經多數贊成辦理。”「『廣東省咨議局第一期會議速記錄』第98-99頁,宣統二年三月廣東法政學堂活版。」

1910年1月,21省的速開國會請願代表團在京組成“速開國會同誌會”,他們發出的公開信呼籲:各地各社會團體和“碩德名彥”“或分電政府,或呈懇當道,奏達輿情,以民氣民力所蓄積者和平競進,齊發以向政府。有此紀律之團體,在此時既為國人之後援,在他日即為政黨之先河。”「『國會請願代表團為告知第一次請願情形致蘇商會函』,『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1258-1259頁,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年。」後來,有的議員果真成了有關政黨的骨幹。

中國要實行政黨政治不是這些議員首倡的。1905年開始,梁啟超冀圖推動清帝國走上君主立憲之路,組織政黨成了題中應有之義。1906年開始,“預備立憲宜先組織政黨”「『申報』1906年9月7日」的呼聲此起彼伏。1907年10月以梁氏為領袖的政聞社成立,盡管不到一年就被清政府解散,卻在中國政黨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頁。他們認為,現代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聞社的名義領袖“總務員”馬相伯在其就職演說中指出:“政黨政治者,現世人類中最良之政治也。

夫政治果有更良於此者乎?曰,理想上容或有之,而事實上則未之聞……人類既不完全,故政治無絕對之美。既無絕對之美,而求其比較,則舍政黨政治無以尚也。”「馬相伯:『政黨之必要及其責任』,『馬相伯集』第72-73頁,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上海。」而所謂政黨政治就是兩黨或多黨政治:“道有陰有陽,數有正有負。

吾是吾所是,而不能謂人之盡非。此國家所以能容兩政黨以上之對立也。故吾儕忠於本黨,而不嫉視他黨,可以為光明正大之辯難,而不可以為陰險卑劣之妨害。”「同上第76頁。」這些都顯示了對現代政黨政治的深刻了解。

1909-1910年間議員們對政黨政治的呼喚是體制內的政治家對先驅的回應,亦是觀念更新成果的記錄。到了“1911年上半年,政學會、憲政實進會、辛亥俱樂部、憲友會相繼成立,中國的第一批合法政黨出現。”「侯宜傑:『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第429頁,人民出版社1993年北京。」這些變化當然不是單純的觀念更新的成果,關鍵在社會變了,力量對比變了,滿漢權貴不得不變。

以公民的自由權來說,清政府不但於1906年炮制『報章應守規則』規定“不得妄議朝政”「『報章應守規則』,劉哲民編:『近現代出版新聞法規匯編』第30頁,學林出版社1992年上海」,還在翌年所定『大清報律』中變本加厲,規定報刊均需在發行前送審,且“不得揭載:詆毀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大清報律』,同上第31-32頁」

等等,開創20世紀中國以法律明文禁制言論自由的先河。直至1907年12月,清政府仍然嚴厲譴責“近歲各省紳商士庶……遇有內外政事,輒藉口立憲,相率幹預,一唱百和,肆意簧鼓”,聲言“維各國君主立憲政體,率皆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其開設議院專為采取輿論……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參預”,下令要“將關於政事結社條規,斟酌中外,妥擬限制,迅速奏請頒行”。「『光緒朝東華錄』總5806頁,中華書局1958年北京。」

這個“上諭”不但表達了限制公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態度,也再一次表明其立憲初衷是在不得不作出一些讓步的同時力求維護大權獨攬體制。

可是,這立即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對。兩個多月後,憲政編查館、民政部會奏『結社集會律』,婉轉地否定了這個不合時宜的“上諭”,明確指出“竊維結社集會,種類甚夥,除秘密結社潛謀不法者應行嚴禁外,其討論政學、研究事理、聯合群策以成一體者,雖用意不同、所務各異,而但令宗旨無背於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其在歐西立憲各國……故自學術、藝事、宗教、實業、公益、善舉,推而至於政治,無不可以稽合眾長,研求至理。

經久設立,則為結社。臨時講演,則為集會”,還說“中國古昔……周末百家競勝,各聚朋徒……隱與結社無殊。其後寓論證於講學”。「同上,總第5859-5860頁。」力陳包括政治結社和集會在內的集會結社之必要並使之合法化,雖對政治集會和結社仍采取批準制,並嚴格限制規模「政治結社不超過100人,集會不超過300人」,其他集會、結社則實行登記制,大大拓寬了自由度。這些大臣所以敢於提出這些意見,主要原因一是中國人公開和秘密組織的社團已在海內外星羅棋布,“據考,清末僅商會「含總會和分會」就有900余個,到1909年,各地共建成教育會723個……農學會到1911年至少有總會19處,分會276處。

僅此三項相加,已達2千有余”「桑兵:『清末知識界的社團與活動』第274頁,三聯書店1995年北京」,要鎮壓談何容易!二是他們比較了解世界文明的進程,如此剝奪公民自由,即使辦得到,也實在過於野蠻。

1902年2月成立的上海商業會議公所「後按章改名為商務總會」可說是中國第一個新式商會,它的建立,就是因為中英等國在上海談判修訂商約時,英國政府根據在華英商商會的意見而咄咄逼人,中方代表呂海寰、盛宣懷因對商情缺乏深切了解而十分被動,盛氏催促商界立即成立自己的組織,以便匯集意見和要求,扭轉被動局面。

1904年1月,清政府批準下達商部制定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二十六條』,推動各地組織商會。商部提出的理由是:“縱覽東西諸國,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戰角勝馴至富強。而揆厥由來,實皆得力於商會。商會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商部為勸辦商會以利商戰角勝洋商折』,『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03—1911」上第20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鄭觀應等人就反復呼號要商戰,應組織商會及其他措施,30年後終於為清政府認同。

此後,商會不但以每年一百個左右的速度增長,且成長為無法忽視的社會力量。

中國的商會從誕生之日起就有鮮明的特點:

一是傳統與現代相結合,逐步過渡。傳統的行會成了新組織的重要基礎。以上海來說,四明公所「寧波會館」、廣肇公所「粵商」等地區商人的傳統組織及傳統行會「茶業會館、絲業會館等」均有代表參加,有的還成為主要領袖。沈陽商人早在1874年已自發組織了自己的“公議會”,處理商人和各行業的公共事務,直至1902年才奉命改名為奉天商務總會。「劉恩濤:『沈陽商會七十五年』,『沈陽文史資料』第1輯第163-165頁。」

二是承擔了好些工商管理功能。根據奏定章程,企業的信用公證、專利考核和申報、調解商業糾紛、帳本發行以及推動和支持創辦公司,都屬它的功能,商會成了工商企業家頗具權力的自治組織。

三是組建消防隊,組建自衛和維持社會秩序的武裝——體育會「實際是準軍事組織」和商團。北至東北,南至廣東,幾乎所有商會都先後組建了消防隊和商團。最突出的是上海,1905年以上海商務總會為背景組成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承辦所有馬路、電燈以及城廂內外警察一切事宜,已經有點市政府的味道了。辛亥革命爆發後,大部分地區政權轉移幾乎兵不血刃,各地商會功不可沒,而原因之一是它們手上有槍。

在民國建立後至1927年國民黨奪得全國政權以前,各地商會除努力自衛維持地方穩定外,幾乎對每一關乎自己利益的重大國事都敢於發表獨立見解,而不怕冒犯政府,這也與它們實力雄厚密不可分。

知識階層的結社在戊戌維新時期已出現第一個高潮。進入新政時期,因帝俄不肯按約撤兵、冀圖霸占東北而觸發的拒俄熱潮,因美國排斥華工各地商學紛紛聯手抵制美貨,如此等等的救亡活動令各種報刊和團體如雨後春筍。再加上為推行新學制而廣為組織教育會,開頭雖是官辦且專註教學業務研究,但終究不能不卷進社會浪潮,大都變為代表知識階層利益的團體。

至於各種專業性的組織和矢誌追求自由、民主的公開或秘密的團體,也乘清政府失控而崛起。羽翼漸豐的中產階級和知識階層自行其是,集會、結社、言論自由日益擴大,從而使新政時期至1927年間成為中國大陸自由度最大的時期,公民社會的雛形已經形成。

清末新政推動了中國社會前進,但大清帝國垮了。中國勝利,清廷失敗。高興?遺憾?見仁見智。不過,歷史留下兩個功虧一簣的記錄,卻值得人們認真思考。

清帝國功虧一簣,沒能保住自己的國號和皇位,原因何在?它是從三方面自己把自己打垮的:

1.政治制度改革當斷不斷。

從1906年宣示預備立憲開始,走文明國家共同的議會民主之路已是無可抗拒的趨勢。1910年1月、6月,各省咨議局聯合會連同各省商會、教育會及其他紳民代表兩次發動速開國會的請願運動;9、10月間,各省督撫紛紛電請先設內閣以立主腦、開國會以定人心,各地學生接連罷課,資政院也通過決議上奏請速開國會。這些情況表明,經過近十年改革實踐,民眾、士紳和各級官吏的認識漸趨一致,政治制度改革邁大步的時機已經到了。

可是,清政府雖然把原定十年的預備立憲年限縮短為五年,仍然扭捏作態,不肯在翌年立即召開,堅持在1913年才開國會。1911年5月說是組織責任內閣,卻換湯不換藥,弄出一個不倫不類的皇族內閣。

改革時機稍縱即逝,當斷不斷,並且一再激怒各種社會力量,通過體制內改革整合社會的機會白白流失了。

2.無力制止貪汙。

中國傳統專制王朝也有分權制約的設計,有糾舉和監督官吏乃至最高統治者的機構,而以儒學為代表的思想教育和道德約束,其精美和深厚可稱並世無雙。但中國歷代官吏的貪汙也是驚人的,清代也不例外。

歷來的統治者都說要反貪汙,可是在專制制度下往往成效不彰,處在衰敗時期的清帝國更是如此。原因是:第一,有些行賄受賄活動已成為官場習慣,人人如此,法理和是非界限已經模糊。第二,擔負反貪重任的監察系統同樣沒有逃脫腐化的命運。“近日言官賣摺之風甚夥。……大抵皆以賄陳奏者也。……明朝言官多爭意氣,今朝言官多因賄賂,可恥之甚!”「文廷式:『蕓閣偶記』,『文廷式集』767頁,中華書局1993年北京。」

他們也會揭露若幹黑幕,但很難求得公正、徹底,且很可能是以黑反黑。第三,沒有獨立的司法和監察系統,它們都不過是行政系統的附屬物,最後的裁決權掌握在專政政權的最高統治層特別是皇帝、皇太後或其他專制者手中,當他們本身不幹凈時,要真正反貪無異緣木求魚。第四,社會生活沒有民主化,民眾維護自己權益的現代公民意識沒有形成,也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獨立的新聞輿論監督。一些報館是官辦或接受官方津貼的,缺少現代報刊的獨立品格。

總之,晚清貪風無法遏止無非再一次證明,沒有外力,專制政權不可能真正糾正自身的弊端。

3.重蹈國有經濟的死胡同。

眾所周知,清帝國覆沒的直接導火線是1911年強制推行鐵路國有政策。這一措施犯了雙重錯誤:

一是直接侵犯廣大民眾的權益,觸發眾怒,犯了一般統治者通常不敢犯的錯誤。收回鐵路利權不是一般商業行為,而是經濟利益和捍衛主權的政治行為相結合的群眾運動。有的路權「如川漢、粵漢」是歷盡艱辛才從外國人手中爭回來的。

1903年12月清政府頒布『鐵路簡明章程』,改變鐵路只準官辦或外國人辦的狀況,“在1903—1907年的5年間,全國有15個省份先後創設了18個鐵路公司”,其中13個商辦,4個官商合辦或官督商辦,堅持官辦的只有1個「楊勇剛:『中國近代鐵路史』第56—58頁,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年」,有的股金是按畝收取的,群眾性很強。公司和築路權都曾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清政府收歸國有,既違法,又與民眾對立。加上政府手中沒錢,打算借外債來辦,更引發強烈的民族情緒。火山因此噴發。

二是重蹈洋務運動覆轍。將築路權收歸國有的唯一借口是這些公司管理混亂,築路進展緩慢,成效很差。這符合事實,它體現了中國企業家成長緩慢、法治不健全的現實。說企業家腐敗,政府官員就不腐敗嗎?政府要有所作為,只能從加強法治入手,引導股東們通過法定程序自行整頓,推動企業家更快成長,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市場,也只有市場,才能教會人們怎樣經營自己的企業。越俎代庖已屬違法,收歸國有,忘記洋務運動在官辦經濟的死胡同中打轉而碰得頭破血流的教訓,完全是往後倒退的蠢行。

孫文號稱發動過十次武裝革命,其實都是少數人的軍事冒險或投機行為,沒有打倒腐朽的大清帝國。後者是被自己的三大錯誤打倒的,這三大錯誤的背後則是專制烙印太深。可是,10月10日武昌起義的槍聲一響,11月3日清政府采納公布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卻是中規中矩的君主立憲政體。轉化只差一步,確實是功虧一簣。

這樣說是不是否定革命的作用呢?新政時期的社會進步是多種力量合力推進的成果,革命派也是這多元中的一元。沒有革命迫在眉睫必須著力化解這一壓力,清政府不可能有那麽大的改革決心。革命派的作用不可抹殺。

再看看另一個功虧一簣,有些問題就更加清楚了。

從歷史年代來說,清末新政結束於辛亥革命,但從社會變革的角度去觀察,新政仍在延續。1912年皇帝退位,總統登臺,實際變動卻不大。新政成功的方面「如經濟」繼續成功,新政失誤處不進反退。後者最主要的表現是沒有完成新政已經開了頭的建立現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歷史任務,從而失去了穩定社會秩序的制度保證。

作為一個歷史見證人,章士釗在1962年說過一句意味深長的話:“今之論士,語涉辛亥革命,往往過於誇張,估計成功二字,溢量殆不知何許。”「章士釗:『孫黃遺劄密詮』,『章士釗全集』第8卷第341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上海。」

這是20世紀中國又一次功虧一簣。為什麽會出現這個狀況?譴責袁世凱?說到底,他不過是新舊參半一類人的代表或符號,轉型中的東方社會此類人為數甚多,我們的問題正是面對這類人如何推進民主化過程。譴責他們的倒行逆施當然應該,但滿足於嚴厲譴責,沒有進一步的分析,等於宣布無能回答這個問題。

近年流行譴責激進主義。除了像無政府主義之類影響不大的小宗派外,當時稱得上激進的非國民黨莫屬。時人目之為“暴民專制”,這個惡謚的獲得,很大程度是1913年處理宋教仁案中逆潮流而動的後果。宋案是袁世凱用暗殺這樣卑鄙的手段消滅政敵的事件,國民黨是正義的受害一方。可是,國民黨選擇了以暴力回擊暴力,用最激進的武裝反抗「所謂“二次革命”」去處理這一案件,在三個方面逆潮流而動:

1.逆法治大潮。這是一個嚴重的刑事案,上海地方法院正在依法辦理,勇敢地傳訊國務總理趙秉均,寫下20世紀中國司法史空前絕後的壯舉。孫文及其國民黨不但沒有抓住這一時機推進法治,反而拋棄法治,錯誤地選擇非法的軍事手段去對待違法的罪行。

2.逆人心思定的潮流而動。當時人心思定,並不存在爆發革命的客觀形勢。上海總商會的通電說得好:“前年武昌起義,海內響應,人民苦於專制,急求改革,不惜犧牲生命財產,克成共和……而秩序漸安,人心漸定。當此春夏之交,正商業進行之際……詎意風波叠起,謠諑朋興……各埠成交之貨物,紛紛函電止退……或者謂法蘭西過去時代,恐慌倍蓰於今日,商人所見者淺,未能遠謀。

然師人者當以覆轍為殷鑒,毋寧舍短而用長……竊謂宋案審判於法庭,借款、選舉取決於議院,自有法律為範圍,豈尚血氣為勝負。商人在商言商,不知附和,若有所破壞而無建設,亂靡有定,胡所底止。”「『上海總商會要求保衛商民維持秩序通電』,『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33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有大量史料證明,這種情緒非常普遍。

3.逆黨內的理性聲音而動。國民黨系掌握武裝的官員和將領無一不認為力量對比太懸殊,武裝反抗絕無取勝的可能。孫文不僅充耳不聞,而且不惜采用不齒於人的手段強迫別人跟他走。當時真正稱得上孫文“親信部隊”的只有南京第八師,1913夏間該師人數不過三千。孫文竟派人“攜番銀兩萬,買收營連長而人,令其屠殺師旅長自代而起義”!

這些師、旅長聞訊只好表態“吾師以內訌毀,不如以全部討袁亡”,被迫倉促起義而覆沒。「同上341-342頁。」從政治文化的角度看,這是自持目的“正義”而敢於不擇手段,“護法”時期孫文還一再故伎重演,後來蔣介石掌權更頻頻效尤,成了20世紀中國政治文化的一股濁流。

這一舉措帶來嚴重後果。“二次革命”給袁世凱摧毀國民黨和國會找到了借口,他輕而易舉地以叛亂為由宣布解散國民黨,並剝奪國民黨員的議員資格,從而使國會不足法定人數無法運作。袁世凱成了沒有國會和強大而合法的反對黨制衡的寡頭總統!由於失去制度約束和合法反對派的牽制,禦用的參政院順利成立。稍後,就是由這個參政院兩次推戴把袁世凱擡上皇帝寶座的。歷史明確記下:不是國會貽誤了中國,而是撇開國會和法治帶來災難性後果。

梁漱溟是老同盟會員,辛亥革命後在京津當記者,“所有民元臨時參議院、民二國會的兩院,幾乎無日不出入其間……當時議會內黨派的離合,國務院的改組,袁世凱的許多操縱運用,皆映於吾目而了了於吾心。”「李淵庭等編:『梁漱溟先生年譜』第23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年。」這段自述表明,他熟悉和認真觀察過民初政治狀況的變化。

1922年1月,他在一次公開演講中說:“現在很清楚擺在外面的就是武人勢力的局面……至於說到助長這種武人勢力的原因,卻不能不責備革命先輩,他們無論如何不應用二次革命那種手段。二次革命實在是以武力為政爭的開端。從此以後,凡是要為政治活動的,總要去奔走武人的門下……武人的威權從此一步一步的增長,到現在而達極點。”「梁漱溟:『在晉講演筆記』,『梁漱溟全集』第4卷第673—674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這位過來人的意見,值得人們深思。

應該進一步追問,為什麽國民黨人會走向這樣的道路?唯一的解析是他們沒有受到足夠的現代民主政治教育,自由、民主、法治、政黨政治等觀念沒有在包括孫文在內的領導群體的腦袋中紮根。筆者已有專文論述,限於篇幅,此處不贅。

有些論者反對激進主義,卻沒有註意這一情況。他們察覺了激進的惡劣後果,但錯誤地歸罪於啟蒙。其實,問題恰恰出在20世紀中國那些號稱“領袖”、“政治家”等吃政治飯的人物往往缺少現代政治的基本常識。

這不是個別人的缺陷,而是知識階層整體水平的體現。改變這個狀況要多種條件匯合,傳播現代文明的基本知識、提高國民素質、開民智尤其是開官智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有意無意把啟蒙等同於激進,既混淆了概念,亦與事無補。至於有的人說得天花亂墜,就是不肯承認或不願堅持自由、民主、法治是現代社會不能逾越的底線,那就更加難於理解了。

以上情況表明,新政真正的終結是在1913年,而公民社會自由空間的扼殺更遲至1924年,以鎮壓廣州商團為標誌。改組後的國民黨務求社會生活各領域的“黨化”,並於1927年後推向全國,其惡果至今仍歷歷在目。

「最近的研究表明,1924年的廣州商團事件與英國政府無關[參閱張俊義:『英國政府與1924年廣州商團叛亂』,『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根本原因是孫中山及其追隨者因財政、經濟危機要從商團手中榨取一筆錢財。[參閱溫小鴻:『1924年廣東商團事變再探』未刊稿。]」

無論東方西方,現代社會運作的基本架構是相同或大同小異的。由於這個基本架構形成於西歐北美,因此,盡管形成這個架構的具體途徑因各國歷史傳統而產生種種差異,“學習西方”的主流文化成了無法抗拒的歷史必由之路。包括清末新政在內的東方各國現代化進程的成就與失誤都來源於對這個歷史必然的態度。

最大的障礙一是被傳統禁錮而激發的狹隘民族情緒「包括它與西方西方極端流派結合形成的“現代”形態」,二是以西方的極端思潮抵制建立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制度。各國現代化進程的快慢,往往取決於沖破傳統禁錮和抵制西方極端思潮的狀況,堅持不懈地啟蒙是打破這些障礙的必不可少的一環。中國大陸當前的改革開放是清末新政的繼續,那麽多似曾相識的現象紛至沓來,所訂法律的目錄如出一轍,顯示了歷史任務無法逾越。“與國際接軌”為朝野上下所接受,表明歷史畢竟在前進。

研究清末新政的成功與失敗,東方社會現代化之路應該說大體上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