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 1946年11月03日
施行 1947年05月03日
日本國民決心〇通過正式選出的國會中的代表而行動〇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子孫〇確保與各國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帶給我們全國的恩惠〇消除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 發生的戰禍〇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〇並制定本憲法〇國政源於國民的嚴肅信托〇其權威來自國民〇其權力由國民的代表行使〇其福利由國民享受〇 這是人類普遍的原理〇本憲法即以此原理為根據〇凡與此相反的一切憲法〇法律〇命令和詔敕〇我們均將排除之〇
日本國民期望持久的和平〇深知支配人類相互關系的崇高理想〇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人民的公正與信義〇決心保持我們的安全與生存〇我們希望在努力維護和平〇從地球上永遠消滅專制與隸屬〇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〇占有光榮的地位〇我們確認〇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於恐怖和貧困並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〇
我們相信〇任何國家都不得只顧本國而不顧他國〇政治道德的法則是普遍的法則〇遵守這一法則是欲維持本國主權並同他國建立對等關系的各國的責任〇
日本國民誓以國家的名譽〇竭盡全力以達到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〇
第一條 「天皇的地位〇國民主權」
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征〇是日本國民統一的象征〇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誌為依據〇
第二條 「皇位的繼承」
皇位世襲〇根據國會議決的皇室典範的規定繼承之〇
第三條 「天皇的國事行為和內閣的責任」
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〇必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〇由內閣負其責 任〇
第四條 「天皇的權限〇天皇國事行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〇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〇
②天皇可根據法律規定〇對其國事行為進行委任〇
第五條 「攝政」
根據皇室典範的規定設置攝政時〇 攝政以天皇的名義行使有關國事的行為〇在此場合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〇
第六條 「天皇的任命權」
①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〇
②天皇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〇
第七條 「天皇的國事行為」
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〇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 :
一〇公布憲法修訂〇法律〇政令及條約〇
二〇召集國會〇
三〇解散眾議院〇
四〇公告舉行國會議員的選舉〇
五〇認證國務大臣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官吏的任免〇全權證書以及大使〇公使的國書〇
六〇認證大赦〇特赦〇減刑〇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 復權利〇
七〇授予榮譽稱號〇
八〇認證批準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〇
九〇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〇
十〇舉行儀式〇
第八條 「皇室財產授受的限制」
授予皇室財產〇皇室承受或賜予財產〇均須根據國會的決議 〇
第九條「放棄戰爭〇否認軍備及交戰權」
①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〇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〇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〇
②為達到前項目的〇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〇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〇
第十條 「日本國民必備的條件」
日本國民應具備的條件由法律規定之〇
第十一條 「基本人權的享有」
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妨礙〇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〇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〇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〇
第十二條 「保持自由〇權利的義務〇禁止其濫用」
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〇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〇又〇國民不得濫用此種自由與權利〇而應負起不斷地用以增進公共福利的責任〇
第十三條 「尊重個人〇追求幸福的權利〇公共福利」
全體國民都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〇對於謀求生存〇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〇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〇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都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〇
第十四條 「法律平等〇否認貴族制度〇榮譽稱號」
①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〇在政治〇經濟以及社會的關系中〇都不得以人 種〇信仰〇性別〇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〇
②華族以及其他貴族制度〇一概不予承認 〇
③榮譽〇勛章以及其他榮譽稱號的授予〇概不附帶任何特權〇授予的榮譽稱號〇其效力只限於現有者和將接受者一代〇
第十五條 「公務員的選定罷免權〇公務員的性質〇普選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 選舉和罷免公務員是國民固有的權利〇
②一切公務員都是為全體服 務〇而不是為一部分服務 〇
③關於公務員的選舉〇保障由成年人普選 〇
④在一切選舉中〇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〇對於選舉人所作的選擇〇不論在公的或私的方面〇都不得追究責任〇
第十六條 「請願權」
任何人對損害的救濟〇公務員的罷免〇法律〇命令以及規章的制訂〇 廢止和修訂以及其他有關事項〇都有和平請願的權利〇任何人都不得因進行此種請願而受到歧視 〇
第十七條 「國家及公共團體的賠償責任」
任何人在由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〇均可根據法律的規定〇向國家或公共團體提出賠償的要求〇
第十八條 「擺脫奴隸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隸性的拘束〇又〇除因犯罪而受處罰外〇對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本人意誌而使其服苦役〇
第十九條 「思想及意誌的自由」
思想及意誌的自由〇不受侵犯〇
第二十條 「信教自由」
①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〇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〇
②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〇慶祝典禮〇儀式或活動〇
③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〇
第二十一條 「集會〇結社及表現的自由〇通信的秘密」
①保障集會〇結社〇言論〇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的自由〇
②不得進行檢查〇並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〇
第二十二條 「居住〇遷移及選擇職業的自由〇移住外國和脫離國籍的自由」
①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 內〇任何人都有居住〇遷移以及 選擇職業 的自由〇
②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國外或脫離國籍的自由〇
第二十三條 「學術自由」
保障學術自由〇
第二十四條 「家庭生活中的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
①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〇以夫婦平等權力為根本〇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〇
②關於選擇配偶〇財產權〇繼承〇選擇居所〇離婚以及有關婚姻和家庭的其他事項〇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〇
第二十五條 「生存權〇國家保障生存權的義務」
①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〇
②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〇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而努力〇
第二十六條 「受教育的權利〇教育的義務」
①全體國民〇按照法律規定〇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〇
②全體國民〇按照法律規定〇都有使其所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〇義務教育免費 〇
第二十七條 「勞動的權利和義務〇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〇禁止殘酷使用兒童」
①全體國民都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 〇
②有關工資〇勞動時間〇休息以及其他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〇由法律規定之〇
③不得殘酷使用兒童〇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的團結權〇集體交涉權和其他集體行動權」
保障勞動者的團結〇集體交涉以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利〇
第二十九條 「財產權的保障」
①不得侵犯財產權 〇
②財產權的內容應適合於公共福利〇由法律規定之〇
③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可收歸公用〇
第三十條 「納稅的義務」
國民有按照法律規定納稅的義務〇
第三十一條 「法定手續的保障」
不經法律規定的手續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〇或課以其他刑罰 〇
第三十二條 「受裁判權」
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權利〇
第三十三條 「逮捕的必要條件」
除作為現行犯逮捕者外〇如無主管的司法機關簽發並明確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證〇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〇
第三十四條 「拘留〇拘禁的必要條件〇對免於不法拘禁的保障」
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〇除非直接講明理由並立即給予委托辯護人的權利〇又〇如無正當理由〇對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〇如本人提出要求〇必須立刻將此項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辯護人出席的公開法庭上予以宣告〇
第三十五條 「對居所不受侵入的保障」
① 對任何人的住所〇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〇搜 查或扣留〇此項權利〇除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〇如無依據正當的理由簽發並明示搜查場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書〇一概不得侵犯〇
②搜查與扣留〇應依據主管司法官署單獨 簽發的命令書施行之〇
第三十六條 「禁止拷問及實施酷刑」
絕對禁止公務員施行拷問及酷刑〇
第三十七條 「刑事被告人的主權利」
①在一切刑事案中〇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開審判的權利〇
②刑事被告人享有詢問所有證人的充分機會〇並有使用公費通過強制的手續為自己尋求證人的權利〇
③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場合都可委托有資格的辯護 人〇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 時〇由國家提供之〇
第三十八條 「禁止強迫做不利於自己的公述〇自供的證據力度」
① 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做不利於本人的供述〇
②以強迫〇拷問或威脅所得的口供〇或經過非法的長期拘留或拘禁後的口供〇均不得作為證據〇
③任何人如果對自己不利的唯一證據是本人口供時〇不得被判罪或課以刑罰〇
第三十九條 「刑罰法規的不追究〇禁止雙重處罰」
任何人在其實行的當時為合法的行為或已經被判無罪的行為〇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責任〇又〇對同一種犯罪不得重復追究刑事上的責任〇
第四十條 「刑事補償」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後被判無罪時〇可依法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〇
第四十一條 「國會的地位〇立法權」
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〇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 〇
第四十二條 「兩院制」
國會由眾議院及參議院兩議院構成之〇
第四十三條 「兩院的組成」
①兩議院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國民的議員組成之〇
②兩議院的議員定額由法律規定之〇
第四十四條 「議員及選舉人的資格」
兩議院的議員及其選舉人的資格〇由法律規定之〇但不得因人種〇信仰〇性別〇社會身份〇門第〇教育〇財產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〇
第四十五條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〇但在眾議院解散時〇其任期在期滿前告終〇
第四十六條 「參議院議員的任期」
參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六年〇每隔三年改選議員之半數〇
第四十七條 「選舉相關事項的法規」
有關選舉區〇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選舉兩議院議員的有關事項〇由法律規定之〇
第四十八條 「禁止兼任兩院議員」
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擔任兩議院的議員〇
第四十九條 「議員的年薪」
兩議院議員按法律規定自國庫接受相當數額的年薪〇
第五十條 「議員不受逮捕的特權」
除法律規定外〇兩議院議員在國會開會期間不受逮捕〇開會期前被逮捕的議員〇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〇必須在開會期間予以釋放〇
第五十一條「不追究議員發言〇表決的責任」
兩議院議員在議院中所作之演說〇討論或表決〇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責任〇
第五十二條 「常會」
國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〇
第五十三條 「臨時會議」
內閣可以決定召集國會的臨時會議〇如經任一個議院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〇內閣必須決定召集臨時會議〇
第五十四條 「眾議院的解散及特別會議〇參議院的緊急會議」
①眾議院被解散時〇必須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內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〇並須在自選舉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召開國會〇
②眾議院被解散時〇參議院同時閉會〇但內閣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〇可要求參議院舉行緊急會議〇
③在前項但書的緊急會議中所采取的措施〇是臨時性的〇如在下屆國會開會後十日以內不能得到眾議院的同意〇該項措施即失效〇
第五十五條 「議員的資格爭議」
對有關議員資格的爭議〇由兩院自行裁決〇但撤銷議員資格〇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決議〇
第五十六條 「法定人數〇表決」
①兩議院如無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〇不得召開會議和作出決議 〇
②兩議院進行議事時〇除本憲法有特別規定者外〇由出席議員的過半數表決之〇可否票數相等時〇由議長決定之〇
第五十七條 「公開會議〇會議記錄〇表決的記載」
①兩議院的會議均為公開會議〇但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時〇可舉行秘密會議 〇
②兩議院分別保存各自的會議記錄〇除秘密會議記錄中認為應特別保密者外〇均得予以公開發表〇並公布於眾〇
③如有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〇各議員的表決必須載入會議記錄 〇
第五十八條 「議長的選任〇議院規則〇懲罰」
①兩議院各自選任本院的議長及其他工作人員 〇
②兩議院各自制定有關會議〇其他手續〇內部紀律的規章制度〇並對破壞院內秩序的議員進行懲罰〇但開除議員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 〇
第五十九條 「法律案的議決〇眾議院的優先權」
①凡法律案〇除本憲法有特別規定者外〇經兩議院通過後即成為法律〇
②眾議院已經通過而參議院作出不同決議的法律案〇如經眾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次通過時〇即成為法律〇
③前項規定並不妨礙眾議院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舉行兩議院協議會的要求〇
④參議院接到已由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案後〇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〇如在六十日內不作出決議〇眾議院可以認為此項法律案已被參議院否決〇
第六十條 「眾議院的預算先議和優先權」
①預算案必須先在眾議院提出〇
②對預算案〇如參議院作出與眾議院不同的決議〇根據法律的規定〇舉行兩院協議會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〇又在參議院接到眾議院已經通過的預算案後〇除國會休會期間外〇在三十日內仍不作出決議時〇即以眾議院的決議作為國會決議〇
第六十一條 「眾議院關於承認條約的優先權」
關於締結條約所必要的國會的承認〇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〇
第六十二條 「議員的國政調查權」
兩議院可各自進行有關國政的調查〇並可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及提出記錄〇
第六十三條 「國務大臣出席議院的權利及義務」
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〇不論其是否在兩議院之一保有議席〇為就議案發言均可隨時出席議院〇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辯或作說明時〇必須出席〇
第六十四條 「彈劾法院」
①國會為審判受到罷免控訴的法官〇由兩議院之議員設立彈劾法院〇
②有關彈劾的事項〇由法律規定之〇
第六十五條 「行政權與內閣」
行政權屬於內閣〇
第六十六條 「內閣的組成」
①內閣按照法律規定由其首長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之〇
②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必須是文職人員〇
③內閣行使行政權〇對國會共同負責〇
第六十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提名〇眾議院的優先權」
①內閣總理大臣經國會決議在國會議員中提名〇此項提名較其他一切案件優先進行〇
②眾議院與參議院對提名作出不同決議時〇根據法律規定舉行兩院協議會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見時〇又在眾議院作出提名的決議後〇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〇在十日以內參議院仍不作出提名決議時〇即以眾議院的決議作為國會決議〇
第六十八條 「國務大臣的任免」
①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國務大臣〇但其中半數以上人員必須由國會議員中選任〇
②內閣總理大臣可任意罷免國務大臣〇
第六十九條 「內閣不信任決議的效果」
內閣在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〇如十日內不解散眾議院必須全體辭職〇
第七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缺位〇召集新國會及內閣的全體辭職」
內閣總理大臣缺位〇或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後第一次召集國會時〇內閣必須全體辭職〇
第七十一條 「全體辭職後的內閣」
發生前兩條情況時〇在新的內閣總理大臣被任命之前〇內閣繼續執行職務〇
第七十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
內閣總理大臣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〇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系向國會提出報告〇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〇
第七十三條 「內閣的事務」
內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〇執行下列各項事務:
一〇誠實執行法律〇總理國務〇
二〇處理外交關系〇
三〇締結條約〇但必須在事前〇或根據情況在事後獲得國會的承 認〇
四〇按照法律規定的準則〇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〇
五〇編造並向國會提出預算〇
六〇為實施本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而制定政令〇但在此種政令中〇除法律特別授權者外〇不得制定罰則〇
七〇決定大赦〇特赦〇減刑〇免除刑罰執行及恢復權利〇
第七十四條 「法律〇政令的簽署」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國務大臣簽署〇並必須有內閣總理大臣的簽署〇
第七十五條 「國務大臣的特權」
在職國務大臣〇如無內閣總理大臣的同意〇不受公訴〇但此項規定並不妨礙公訴的權利〇
第七十六條 「司法權〇法院〇禁止設置特別法院〇法官的獨立」
①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規定設置的下級法院〇
②不得設置特別法院〇行政機關不得施行作為終審的判決〇
③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〇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〇
第七十七條 「法院的規則制定權」
①最高法院有權就有關訴訟手續〇律師〇法院內部紀律以及司法事務處理等事項制定規則〇
②檢察官必須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規則〇
③最高法院可將制定有關下級法院規則的權限委托給下級法院〇
第七十八條 「保障法官的身份」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經法院決定為不適於執行職務者外〇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〇法官的懲戒處分不得由行政機關行使之〇
第七十九條 「最高法院的法官〇國民審查〇退休年齡〇報酬」
①最高法院由任該法院院長的法官及按法律規定名額的其他法官構成之〇除任該院院長的法官外〇其余法官由內閣任命之〇
②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〇在其任命後第一次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交付國民審查〇自此經過十年之後第一次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再次交付審查〇以後準此〇
③在前項審查中〇投票者以多數通過決議罷免某法官時〇此法官即被罷免〇
④有關審查事項〇以法律規定之〇
⑤最高法院法官到達法律規定年齡時退職〇
⑥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當數額之報酬〇此報酬在任期中不得減 額〇
第八十條 「下級法院法官〇任期〇退休年齡〇報酬」
①下級法院法官〇由內閣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單任命之〇此種法官的任期為十年〇可連任〇但到達法律規定的年齡時退職〇
②下級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當數額之報酬〇此項報酬在任期中不得減 額 〇
第八十一條 「審查法令權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〇命令〇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〇
第八十二條 「公開審訊」
①法院的審訊及判決應在公開法庭進行〇
②如經全體法官一致決定認為會有礙於公共秩序或有背於善良風俗時〇法院的審訊可以不公開進行〇但對政治犯罪〇有關出版犯罪或本憲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國民權利成 為問題的案件〇一般應公開審訊〇
第八十三條 「財政處理的基本原則」
處理國家財政的權限〇必須根據國會的決議行使之〇
第八十四條 「課稅」
新課租稅〇或變更現行租稅〇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〇
第八十五條 「國費支出及國家的債務負擔」
國家費用的支出〇或國家負擔債務〇必須根據國會決議〇
第八十六條 「預算」
內閣編造每一會計年度的預算必須向國會提出〇經其審議通過 〇
第八十七條 「預備費」
①為補充難以預見之預算不足〇可根據國會決議設置預備費〇由內閣負責其支出〇
②所有預備費之支出〇內閣必須於事後取得國會的承認〇
第八十八條 「皇室財產及皇室費用」
皇室的一切財產屬於國家〇皇室的一切費用必須列入預算〇經國會決議通過〇
第八十九條 「國家財產支出〇利用的限制」
公款以及其他國家財產〇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〇提供方便和維持活動之用〇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〇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〇
第九十條 「決算審查〇會計檢查院」
①國家的收支決算〇每年均須由會計檢查院審查〇內閣必須於下一年度將決算和此項審查報告一並向國會提出〇
②會計檢查院之組織及權限〇由法律規定之〇
第九十一條 「財政狀況的報告」
內閣必須定期〇至少每年一次〇將國家財政狀況向國會及國民提出報告〇
第九十二條 「地方自治的基本準則」
關於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及運營事項〇根據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規定之〇
第九十三條 「地方公共團體的機構〇其直接選舉」
①地方公共團體根據法律規定設置議會為其議事機關〇
②地方公共團體的長官〇議會議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官吏〇由該地方公共團體的居民直接選舉之〇
第九十四條 「地方公共團體的權能」
地方公共團體有管理財產〇處理事務以及執行行政的權能〇可在法律範圍內制定條例〇
第九十五條 「特別法的居民投票」
僅適用於某一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〇根據法律規定〇非經該地方公共團體居民投票半數以上同意〇國會不得制定〇
第九十六條 「憲法修訂的程序〇其公布」
①本憲法的修訂〇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〇由國會創議〇向國民提出〇並得其承 認〇此種承認〇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
舉時進行的投票中〇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〇
②憲法的修訂在經過前項承認後〇天皇立即以國民的名義〇作為本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公布之〇
第九十七條 「基本人權的本質」
本憲法對日本國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權〇是人類為爭取自由經過多年努力的成果〇 這種權利已於過去幾經考驗〇被確信為現在及將來國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〇
第九十八條 「憲法的最高法規性〇遵守條約及國際法規」
①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〇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〇命令〇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〇一律無效〇
②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〇必須誠實遵守之〇
第九十九條 「尊重擁護憲法的義務」
天皇或攝政以及國務大臣〇國會議員〇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〇
第一百條 「施行日期」
①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〇經六個月開始施行〇
②施行本憲法所必要的法律的制定〇參議院議員的選舉〇召集國會手續以及為施行本憲法而必要的準備手續〇可於上項日期之前進行之〇
第一百零一條 「涉及國會的相關規定」
本憲法施行之際〇如參議院尚未成立時〇在其成立以前由眾議院行使國會的權力〇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期參議院議員的任期」
根據本憲法而產生的第一屆參議院議員〇其中半數的任期為三年〇此等議員〇按法律規定決定之〇
第一百零三條 「關於公務員的特別規定」
本憲法施行時現任在職的國務大臣〇眾議院議員〇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〇其地位與本憲法承認的地位相應者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〇不因本憲法之施行而當然失去其地位〇但根據本憲法而選出或任命其後任者時〇即當然失去其地位〇